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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陕西省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8  |  浏览次数:85950

各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三统一”工作,及时掌握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我局决定,自2011年8月起,实行基本药物“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要求逐级填报《西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表一、表二)》(附件)。
    二、填报时间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5日前上报至区县卫生局,经区县卫生局核实、汇总后将表二,于每月7日前上报市卫生局,一式两份(农卫处、妇社处各1份)。
    三、填报要求
    1.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时上报。
    2.各区县卫生局要在市级月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各单位具体情况。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如实填报,区县卫生局要认真核实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通报
    市卫生局将根据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核实,每月对各区县基本药物“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西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表一、表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