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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部门提醒: 私下转让药店非法

发布日期:2011-08-19  |  浏览次数:74959

昨日,记者从药监局获悉,药品经营者切勿私下非法转让药店,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属违法行为。


  近日,大冶市药监局接到有关非法转让药店的投诉,部分投资人在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的情况下,私下与卖方签订协议,接受非法转让药店,在申请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进行GSP认证时,发现药店不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或经营要求,方知上当受骗。


  大冶市药监局局长朱龙胜称,去年湖北省提高药品零售行业的准入门槛,药店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而且个体工商户性质的零售药店不得变更企业负责人。因此,私下受让个体药店不仅不能获得法律认可,还承担着随意改变药店申报条件、缺少药学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