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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吉林省关于资料接收的重要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2 | 浏览次数:52308
一、关于《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的问题
按采购方案要求,所有投标药品必须出具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注册批件。不能提供有效批件,仅提供《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的投标资料不予接收。
二、关于试行标准转正的问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过期,但企业仍正常生产销售药品的,可参与投标。企业递交的试行标准与效期内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的药品标准必须一致。否则,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