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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5  |  浏览次数:74592

各市、县(区)卫生局:

    为全面掌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评价目的

    全面掌握各市、县(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推动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二、监测评价范围

    监测评价的范围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随机抽取6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测评价。其中,乡镇卫生院4家(至少包括1家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1家)。

    三、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卫生局依照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监测评价指标,结合当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考指标说明,认真填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基层)》(见附件),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复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结果。自治区卫生厅药械处将组织专家对监测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时间安排

    2010年9月上旬至10月10日,各市、县(区)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2010年10月15日各市、县(区)形成监测评价报告,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药械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准确客观地反映出本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要确定专门工作人员,确保监测评价任务按时完成。

    (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填报评价指标,针对监测评价指标中不清楚、不理解的内容,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沟通,保质保量完成监测评价任务。

    (三)监测评价前期填报工作完成后,各市、县(区)应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测评价指标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

    (四)各市、县(区)卫生局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监测评价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原始资料及其电子版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药械处。

    (五)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基层)填报表格电子版,请各地从宁夏卫生网下载(http://www.nxws.gov.cn/)。

    联系部门:自治区卫生厅药械处

    联 系 人:马海忠

    联系电话:0951-5024242

    邮    箱:nxyzbaobiao@163.com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01号

    邮    编:750001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基层)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