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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药招组(2011)91号关于同意中标药品低分子肝素钠注射液取消商品名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1-10-20  |  浏览次数:73895

沪药招组(2011)91号

关于同意中标药品低分子肝素钠注射液
取消商品名的批复

深圳市天道医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8年第1期中标药品低分子肝素钠注射液取消商品名的请示收悉。鉴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你公司已将低分子肝素钠注射液商品名“普洛宁”取消,经研究决定,从收文之日起,同意将深圳市天道医药有限公司的中标药品低分子肝素钠注射液(商品名:普洛宁,规格包装:40mg/0.4ml,60mg/0.6ml )的商品名“普洛宁”取消,中标价不变。原深圳市天道医药有限公司的中标药品低分子肝素钠注射液(商品名:普洛宁,规格包装:40mg/0.4ml,60mg/0.6ml )同时停止在本市医疗机构销售。
此复。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