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品种“零差价”被视为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力举措,为保证基药品种无差价到达终端使用环节,各地均以集中招标采购为操作平台,由企业公开竞争中标资格。而在现行招标体制下,有些地方偏离了政策执行的本意,过于强调价格因素,导致竞标企业以竞价为中心,虚低报价,甚至出现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的过度低价现象。非正常的低价竞标行为,影响的不仅是参与竞标企业自身,还将直接妨碍该中标品种日后的市场供应。
对此,相关部门已高度重视,拟采取对基本药物实行分批统一定价的方法,遏制低价中标行为。目前已选取50个独家品种以及经过多次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品种做尝试,这充分体现了政府以统一价格为调控手段,对基药招标中的竞价乱象实施积极干预的态度。除此之外,为防止基药因低价竞争陷入“招标死”的怪圈,宏观调控还不够,应结合招标中存在的弊端,进行更加微观的研究与分析。
常见的低价药利润空间小,如让其参与集中招标,必然被挤压,要求企业组织生产更是空谈。应打破基药招标采购的固定程式,采取灵活处理方式,出台新的补充规定或操作办法。如北京、广东等地针对低价短缺药,规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无需竞价。尤其对那些1元以下的针剂、1角钱以下的胶囊等低价药品,让企业直接挂网报价,形成低价药成交品种目录,既灵活又实用。为低价药专设 “绿色”通道,许多低价药品在市场上稳固下来,缓解需求短缺。
再看药价审核机制,漏洞为竞标企业虚假报价,甚至过度低价。主管部门在核定生产成本时,依据的是企业自行测算上报的成本核算资料,到生产现场进行核查的实证环节还有待完善。不妨在核定基药品种报价方面增加现场核查这一必要把关环节,加强对基药品种生产成本的跟踪监测,实行紧随市场变化的动态定价,既可防范竞标企业虚报成本,又能保障低价药的合理成本。
同时还应看到,当前基药品种招标采购是一年一招标,这对以生产基本药物为主导品种的企业影响很大。一方面,频繁的招投标使得生产企业必须腾出大量精力谋划应对;另一方面,中标后随着市场份额的增大,企业必须扩大产能增加产量,以压减单位产品成本。而一旦在下一轮竞标中失去资格,原有的产品结构及过剩的产能将成为沉重的包袱。因此,基药集中招标采购须在执行时间上进行可行性论证,可适当延长时间跨度。
着眼于长远,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补偿机制,扶持低价药中标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如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招标倾斜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生产低价药的积极性,并引导生产企业力争通过基药品种的生产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发挥以量取利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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