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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系列:以激励机制促进创新

发布日期:2011-11-07  |  浏览次数:54959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7年公布的相关数据表明,在全球100家申请发明专利最多的企业中,半数是美国企业。究其原因,与美国政府实施科技政策鼓励发明创造、各企业内部实行奖励制度密不可分。而那些发明专利较多的大企业,基本上都依据发明人的成果,制定了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和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其激励政策各具特色,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在我国,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企业所有,而且职务发明的范围定义太宽,限制了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灵活性和创造空间。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凡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的定义接近德国,但德国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归发明人,企业拥有实施选择权。由于我国法律关于职务发明的定义过宽,实践中易滋生一些诉讼风险,且不利于鼓励创新。

    例如,在多功能喉镜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原告哈某系某医院麻醉科主治医师。1998年3月,哈某自行设计发明医疗麻醉器械“多功能喉镜”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取得专利证书。同年4月哈某欲将其专利权转让给某市医疗器械厂时,哈某所在医院以该项专利系利用本院设备在本职工作中搞科研发明为由,要求哈某将专利权交回医院,否则将不对其进行立功、晋级申报工作。哈某当时迫于医院压力函告国家专利局将专利权转归医院所有。同年10月,哈某又致函国家专利局,表示该项专利权所有权人的变更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要求撤回转让申请。2002年5月,涉案医院从某市医疗器械厂取走哈某的专利证书。为此,哈某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专利权。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案中所涉实用性多功能喉镜,从设计研制念头的萌发、构思到设计、试制所需的原材料,均是哈某在本职工作之外而且没有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的情况下做出的发明创造。哈某在设计“多功能喉镜”和申请专利之前,被告某医院从未下达该项科研任务,哈某也未利用该院设备和经费,故属非职务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多功能喉镜”专利权应归哈某所有。

    上述专利纠纷说明我国缺乏职务发明人的有效激励机制。尽管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权利,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也要求,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奖励。但因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实施中,企事业单位往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仍然存在平均主义问题,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回报,员工的创新积极性普遍不高。

    对此,笔者建议应以职务合同或委托合同的方式,确定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给员工留有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同时,为保证企业的利益,可以允许企业优先选择实施员工非职务发明专利;在此基础上,规范公共机构职务发明人的补偿和奖励制度,落实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此外,还应从国家立法层面制定专门的补充性法规,细化国有和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职务发明人补偿和收入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