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虽是自发性组织,政府部门亦应给予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给予支持。目前,药店联盟发展遇到三方面问题:一是融资难,二是与市场对接难,三是联盟的合法化问题。
新医改下,我国医药零售业虽有所发展,但现状仍是集中度不够高,规模效应不够强。零售药店终端市场的增幅较往年有所减缓,扩张速度减慢。有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医药零售百强总计规模达6,556,840万元,集中度达37.7%,销量额增幅有所下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全、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全民医保的铺开,都可能分流零售客流。在此背景下,药店联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活跃,在各地风生水起。
联风四起
新医改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给医药行业带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药店联盟应运而生。自2009年10月首家省级药店联盟江苏药店联盟成立以来,全国迅速刮起区域联盟之风。
据悉,今年8月成立的广东药店联盟,已是第13家省级药店联盟,其实体运作公司粤盟医药则是国内第6家药店联盟实体公司。此前已成立的12家省级药店联盟中,已有5个区域联盟采取了实体公司运作的模式。其中,江苏药店联盟旗下的江苏苏禾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已在南京开出分店;陕西药店联盟则与大西北药店联盟共同成立大西北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并在西安开设合作药店;山东药店联盟也传出消息,7家核心成员共同发起成立山东鲁和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实体公司运作。
根据广东药店联盟公布的数据,该联盟由广东金康药房连锁、中山中智连锁、惠州市百姓大药房连锁等全省28家连锁药店发起成立,会员直营店达1300多家,年销售额达23亿元,是广东省目前最大的医药零售行业组织。新上任的广东药店联盟理事长郑浩涛透露,联盟14家核心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粤盟”,负责整个药店联盟的运作、协调及谈判工作。
颇有意味的是,同在8月,四川医药界的“巨无霸”四川科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成立,由科伦实业集团、科伦医贸、德仁堂、本草堂、科讯药业和四川主流医药公司共同成立、有望成为四川最大医药商贸企业的实体公司,目标是“打造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医药大健康产业先锋企业”。联盟“大手笔”可谓此起彼伏。
盟者无畏
目前行业内有一种声音,对联盟的可行性产生质疑,认为“联盟成功的不多”,但也有长期实践联盟的业内人士表示:“运用联盟思想做大的企业非常多。”
联盟从实操层面理解,是小鱼吃大鱼的智慧;从理论的角度理解,是鉴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创新的组织形式。站在现有的商业模式层面解构,联盟属于“连锁经营”,是世界主流商业模式之一。
比如特格尔,他们是连锁经营模式中的自由连锁,即由若干门店和企业自愿组织起来,在不改变各自资产、所有权关系的前提下,以共同进货为纽带开展经营。国际上采用这种模式成功的企业很多。有了商业模式做支撑,笔者对药店联盟是充满信心的。目前,特格尔的业务每年成几何倍增,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业内还有另一种声音,认为联盟的场子铺得太大,难于管理。但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讲,盟主只要敢于付出,联盟就会有美好未来。各联盟成员要把各自的优势放到联盟中,带动联盟高效运作,就能完成很多单个企业没法完成的任务。
医药流通“十二五”规划要求,至2015年度底,零售连锁企业百强集中度由37.7%提升到60%,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门店的比重提高到2/3以上。现在看来,药店联盟逐渐紧密,以资金为纽带,通过整合入股,在联盟基础上成立实体公司,实体投资共同的药店;或反向收购联盟成员股份,再将联盟成员一体化,最后成为一家。
药店联盟的发展,不仅有助于抱团取暖,还有利于提高行业集中度,培育成长型大企业。药店联盟的出现还能有效解决我国医药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供应链过长的问题,将渠道扁平化,同时助推医药流通“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前途导向
综观全国各地现状,药店联盟未来发展主要有3种形式。
1. 紧密型合作 即以资本为纽带,在药店联盟基础上成立实体公司,共同投资药店或“反向收购”联盟成员的股份,进而将联盟内成员一体化,实现共同上市。从现实未来发展趋势来看,此种形式较为有前途,能有效提高行业集中度。
2. 联合采购 这是松散型联盟中价值最大的一种联盟形式,既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又可惠及民众。
3. 特许加盟 通过特许条例实现加盟,统一服务、统一规格、统一培训,是一种创新的形式。
联盟虽是自发性组织,政府部门亦应给予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给予支持。目前,药店联盟发展遇到三方面问题。
一是融资难。要大发展,需要资金投入。恒爱东北OTC战略联合体目前运营资金是2000万元,仅够服务东北三省,建议国家及各地政府建立药店联盟发展专项基金,进一步引导和发挥联盟的作用;二是与市场对接难。希望行业管理部门引导和帮助药店联盟开发对接市场,组织和邀请上游医药厂家、下游中小连锁药店参加联盟展览展销活动,为药店联盟提供或寻找展示、交易、交流合作的平台,营造良好的市场对接环境;三是联盟的合法化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联盟要有30个以上的会员,到工商局注册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联盟。对于小型联盟而言,当会员数无法达到要求,应如何实现合法化经营,亦需政策指导。
(作者系武汉医药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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