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赤峰皓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配送资格的通知
内药采办字[2011]33号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赤峰皓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通知》(内食药监市[2011]339号)(内食药监市函〔2010〕22号)要求,赤峰皓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具备药品经营配送资格,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其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配送资格;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要尽快与该企业解除配送关系,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交申请,重新选择配送企业;自治区范围内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该企业购进药品。
联 系 人:毕涛
联系电话:0471-4919735(传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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