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使用率过高不仅导致医药费用的急剧上升,也给临床治疗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已经成为全社会、全世界的共识,但是,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前,我国并不是没有规范抗生素应用行为的规定。细化应用指导原则等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这些措施对于提高我国感染性疾病的抗菌治疗水平和合理用药水准、减缓细菌耐药性的加重有重要意义,但他们也指出,这些法规规范的执行力度非常不够。
那么,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管领域,在现有的指导原则、诊疗规范健全完善却执行力度不足的情况下,我国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了提升法律层级的方式,大胆出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种种具体的“限抗”措施,拉开号称史上最严厉的“抗生素整顿大战”,是不是就能解决问题呢?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原因和结果之间似乎缺少一个衔接,就是现有的诊疗规范和指导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原因是法律层级不够呢?还是另有隐情?如果现有规范与医疗机构实际运行完全脱节,那么,对于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就没有实际约束力。而只是在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才需要翻阅。试问,对医生的诊疗活动并无实质影响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即使法律层级升高了,作用就能发挥了吗?
而医学作为高度专业而又个案丰富的应用科学,对执业医师的要求,不仅限于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更需要对每一个病人进行快速准确的分析判断和迅速灵活的临床处置,而药品处方,作为临床处置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被法律过度干预,必然会影响医生治病救人的效率,医生如果受到过于严格的制度约束和思想压力,有可能导致消极医疗或者集体越狱,那么,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
一边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在现有体制下难以根除,一边是医学处置的效率必须保障,面对广大医生手中开处方的笔和贪婪的欲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是不是就束手无策了呢?答案当然不是。法律是公正的艺术,平衡的艺术,是调整利益冲突的绳索。《办法》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有四个:药厂的经济利益、患者的健康利益、医疗机构因购销差价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基本药物除外)、执业医师的处方利益,包括耐药性和社保支付等社会公共利益。而调整的手段只有一个,就是医师处方,我们所有制度安排的核心,应该是围绕如何实现医师以病人利益、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处方利益的积极合理处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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