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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重大病新农合补偿比例提高

发布日期:2012-02-22  |  浏览次数:99266

20日,记者从玉林市卫生局了解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政策为乳腺癌、宫颈癌等6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新农合补偿比例提高到70%,参合农民患者自付30%即可。其中,方案对乳腺癌和宫颈癌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两癌”治疗最高可补助达到3万元。

根据《广西开展提高宫颈癌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对参合农民患者实行按比例补偿;宫颈癌、乳腺癌(行乳腺癌切除术,不包括乳房重建术)、重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衰竭、包括门诊和住院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结核病(包括门诊和住院)、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病种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70%,参合农民患者自付30%。对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85%,参合农民患者自付15%。

另外,对部分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目前已确定实行定额付费管理的病种有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至于暂未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的病种,暂按实际发生费用按比例进行补偿,待自治区单病种定额付费实施方案下发后,再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除有特殊规定外,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的最高补偿限额为15万元。

方案规定,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患者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每年限2次,其他病种限1次(终末期肾病患者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不限),再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新农合统筹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在费用结算方面,也有相关政策为农民减负。按规定,具备即时结报条件的地区,患者办理住院治疗手续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其自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再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不具备即时结报条件的,由患者先行支付费用,然后按当地有关规定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补偿。

据了解,目前,我市6大保障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还在筛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