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洋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标药品断血流颗粒(2008年第2期)生产企业更名的请示收悉。鉴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同意中标药品断血流颗粒(规格:6.5g×10袋/盒)的生产企业由威海申威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威海华洋药业有限公司,经研究决定,从收文之日起,同意中标药品断血流颗粒(规格:6.5g×10袋/盒)的生产企业由威海申威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威海华洋药业有限公司,中标价不变。原威海申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标药品断血流颗粒(规格:6.5g×10袋/盒)同时停止在本市医疗机构销售。
此复。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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