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从法律条文来看,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经营非药品类产品。零售药店经营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只要获得相应经营资质就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零售药店或医保定点药店的经营自主权不应被行政手段所干预。
医保定点药店在医保体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销售额和非药品销售额各自占销售总额的30%左右。如果让零售药店在非药品与医保药品之间做出选择,将使零售药店顾此失彼,难以抉择。如何选择都会造成30%的营业额损失,经营成本大大增加,企业难以持续发展。医保药店难以维持,数量减少,医保药店的作用也就无法发挥,最终导致药品方面医保费用支出,患者购药不便,经济负担增加的状况,对医保机构、参保个人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以上情况笔者提出如下相关建议:
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文件,禁止各地对医保药店经营范围进行限制。允许零售药店按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保证医保定点药店的正常经营。
2.零售药店在满足人民群众预防、保健方面承担了重要职责。建议拓宽医保刷卡范围,允许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基金购买“药准字”药品、“食准字”、“食健字”、“食证字”、“消字”等具有保健功能的功能性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满足参保人员在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方面的需求。
3.通过加大稽查、处罚力度,规范定点药店经营秩序。明文规定严禁参保人员用医保卡刷卡消费米、油、酱、醋等生活用品、日用品、化妆品。如违规刷卡消费,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和相互监督,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业经营秩序。
4.加速医保信息系统的开发,仿照上海、广州等地做法,在零售药店POS机上安装个人医保账户监控系统,只有医保目录中的品种才能刷医保卡,从根本上杜绝违规行为,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医保定点药店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起到了补充和完善的作用。取消对医保定点药店销售范围的限制,可以促进定点药店更健康地发展,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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