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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管控倒逼行业四变

发布日期:2012-04-18  |  浏览次数:81162

 年初卫生部宣布把取消“以药补医”作为“十二五”规划的重点,进行“取消药品加价”试点;紧接着,国家发改委发布《药品流通环节药价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下称《办法》);同期,《关于医保药品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会在天津召开,并传出了更为严厉的降价措施和新的调整思路;加之发改委对药品成本价的调查,以及近期进一步的价格调整措施的出台,可以推断,2012年医药行业注定将会被贴上“物价年”的标签。

按照《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要求,《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要求生产企业上报出厂价,从出厂价、批发环节差价率、医疗机构销售差价率等3个环节进行价格控制,实行“低价药高加成率、高价药低加成率”的差别加价政策,继而达到激励医院使用低价药、控制药品价格虚高的目的。

笔者认为,《办法》所述方式只是扬汤止沸,顺价加价15%、零差率政策的诟病在于只解决了医疗机构明收入的问题,真正驱动药品价格虚高的“暗收入”并没有实质上的触动,继而出现生产经营企业以回扣、返利等隐性交易作为主要销售竞争手段,医疗机构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使多次降价大打折扣的怪现象。《办法》从本质上看,只是在加价数值多少上的改变,并没有机制上的变化。新政的实施势必带来行业连锁反应,笔者预判,随着《办法》在全国推广,将倒逼企业开始“四变”,即出厂价变高、包装量变小、基本药物变价、代理模式变身。  

出厂价变高  

目前药品价格的整体构成是:出厂价格=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零售价格=出厂价格+批发环节差价率+终端环节差价率;其中,“出厂价格+批发环节差价率”构成了现行的中标价格。《办法》力求从出厂价的源头进行价格控制,可实际上,要摸清一家企业的情况容易,摸清所有企业的情况却很难。由于地区、原料、人力成本、生产技术条件、生产规模等原因,药品的真实出厂价也许只有企业自己知道。多年来,国家进行了无数次的成本调查和摸底,结果总是差强人意。况且,试图将不同企业的成本做一个完全的统一,本身就是徒劳的,因为这是对市场规律的违背。

正因如此,《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势必导致生产企业在出厂价上做文章,通过对出厂价的提高,继而达到维持现有零售价格或提高零售价的目的,顺应目前“价格越高越好卖”的市场潜规则。《办法》要求企业申报出厂价格,以出厂开票价格作为认定标准,可实际上,企业的真实出厂价和出厂开票价格是两回事,尤其是对于以招商代理为主要经营模式的企业,更是如此。  

包装量变小  

按照《办法》规定,销售价格在20~100元间的药品,医疗机构加价10%+1.5元,而5~20元间的药品,医疗机构加价15%+0.5元;生产企业只要将包装量变小,就可以使医疗机构获得更多的收益,即使按照《差比价规则》来约束中标价格也没有用,包装量变小同样可以使流通环节的差价率加大。今后企业新产品上市在规划产品的包装量和规格时,很有可能将此作为规划的参考和依据。  

基药变价  

目前的基本药物在非基层仍然采用顺价加15%的加价政策,《办法》规定销售价格在5元以下的药品,医疗机构加价25%。试想,原中标价格在5元以下的廉价基药,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会增加10%,“药品价格不降反升”一定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要么规定医疗机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此前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要么在招标中限制中标价格,是廉价药的价格更低,但这两种方法均不是最理想的。  

代理模式变身  

经销商在原有价格政策下,从生产企业低价进货,按照中标价格开票给医疗机构,承担着物流、资金流、促销流的三大职能,《办法》打破了经销商依靠高差价的生存基础,经销商将无需“洗票”。此项功能将向上游的生产企业转移。尤其是在近年来药品招标、原则上委托一次、“两票制”等相关政策的作用下,经销商的资金流、物流的职能被淡化,唯有促销流的功能保存,经销商在新的政策下将变身为终端维护者。在“带金销售”目前依然不能消除的今天,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的合作方式、分工、职能都会发生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