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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二师卫生局转发关于印发《兵团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师卫发〔2012〕18号)

发布日期:2012-05-26  |  浏览次数:98396

2012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二师卫生局转发关于印发《兵团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师卫发〔2012〕18号) 

各团场社政管理科,芳婷社区卫生服务站,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兵团卫生局《关于印发〈兵团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兵卫发〔20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兵团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
兵卫发〔2012〕29号


 

各师(市)卫生局,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一附院,兵直有关卫生单位,222团卫生科:

兵团卫生局根据医改要求,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主体,依据兵团基层人群疾病谱和兵团职工用药习惯,在广泛争取基层医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了《兵团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兵团增补药物目录两部分组成,药品总数为396种,其中国家基本药物302种、兵团增补药物94种。

《目录》已经2012年4月20日兵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团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连队卫生室必须在《目录》范围内配备使用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允许配备使用《目录》之外药物。

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并使用《目录》药物。

三、各师可根据需要自行配备选用民族药。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兵团基本用药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