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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控有罪的警示

发布日期:2012-07-06  |  浏览次数:82547

被社会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近日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和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等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

  笔者认为,此案警示意义重大,可能由此拉开消费者以刑事手段维权的大幕。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医药广告令老百姓深恶痛绝。近年来,有关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打击虚假医药广告,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行为。特别是很多地方电视台仍在肆无忌惮地播放虚假医药广告。原因何在?在笔者看来,这与我国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过轻、执法不严有关。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然而在实践中,真正因此被判刑和处罚者很少。虽然在以往一些虚假广告案中,也有一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受到处罚,但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却很少受到追究,这从该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媒体被控虚假广告罪案”可见一斑。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助长了虚假广告的泛滥。

  在民事方面,《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至五倍的罚款。然而,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而且这笔钱早就加到成本里了,由消费者埋单。

  从该案我们看出了有关部门治理虚假医药广告的决心。如果多抓几个这样的典型,虚假医药广告定会得到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