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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取消赤峰市丹龙医药有限公司在赤峰地区基本药物配送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08-14  |  浏览次数:95934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取消赤峰市丹龙医药有限公司在赤峰地区基本药物配送的批复

赤峰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取消赤峰市丹龙医药有限公司在赤峰地区基本药物配送的请示》(赤卫发〔2012〕8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各盟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管机构负责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遴选本辖区区域配送企业;盟市和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的监管”。因此,有关你辖区内取消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应由你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管机构研究和处理。
如你市撤销该配送企业配送资格或作出处罚,请将结果及时报自治区药采中心备案,同时抄报自治区药采办和卫生厅。
此复。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