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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省关于停止霸州市新特药经营有限公司等药品经营企业在部分市、县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5  |  浏览次数:97001

2012年河北省关于停止霸州市新特药经营有限公司等药品经营企业在部分市、县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各采购用户:
为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确保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停止霸州市新特药经营有限公司等药品经营企业在部分市、县基本药物的配送资格(详见附表),请相关生产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到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办理变更委托配送关系的相关事宜。
 
附表:取消配送资格明细表.xls

 

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