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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开药店法人须为执业药师

发布日期:2012-11-19  |  浏览次数:89770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

为规范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省食药监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批新开办药品零售单体药店时,应确保其符合《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规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同时应保证在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时,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职在岗。

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也应为执业药师;对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执业药师还需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并符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