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药械市场竞争加剧以及新版GMP的深入实施,各地相继会有一批药械生产企业退出市场。对于这些企业退市前生产的“存货”——未销售完的药械,应加强监管,以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存货”虽然不多,要是不加以严格监管,很容易出现安全隐患。举个例子,A企业生产的B药品,其批准文号于2011年1月7日注销。A企业在注销日期前生产的B药品存货是合法的,仍然可以继续销售。按B药品有效期为3年计算,该企业的“货底”最长可以销售至2014年1月5日(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6日)。如果监管部门事先没有对A企业的B药品存货进行清点,想必会有更多“存货”在市场上冒出来。
药械退市情况有异,应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因药械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而被注销的。此类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布注销信息,并督促生产企业召回已销售的药械,监督企业将召回的产品与未销售的存货一并销毁。二是因产品标准提高、企业变更而撤销或更换原批准文号(注册证号)的。此类产品虽然文号被注销了,但注销前生产出来的仍是合法的,还可以继续销售。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生产该产品的销售流向进行摸排,至少应对最长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备案,同时,对企业的存货进行清点备查,防止企业继续生产或其他不法分子冒牌生产。
在抓好退市药械源头监管的同时,也不要忘记流通使用环节。药监部门对于已经知道退市的药械要加强日常监管,杜绝“问题药械”继续流通使用,同时也要防止假冒药械鱼目混珠。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对其他地方要求协查有关退市药械信息的函件应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并及时复函,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假劣药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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