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谈到,建立有效的备案信息管理机制,保护原料药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维护企业合法权利,是保证原料药备案管理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这期谈谈原料药从注册审批制度向备案管理制度转变的过渡时期的相关注意事项。
推荐但不强制
无论是美国、欧洲还是日本,对DMF备案制度都采取了推荐但不强制的管理方式,原料药企若不考虑技术保密的情况,可通过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提交有关原料药生产及质量控制等所有相关信息。但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目前的药品制剂注册还未实现全面信息化管理,如果采用可选择的方式进行备案管理,允许一部分企业直接通过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提交有关原料药信息,那么,我们建立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就不能涵盖所有的原料药。对于某些品种来说,相关部门难以通过该信息系统便捷而有效地获取信息,以进行溯源检查等药品注册审评之外的活动。
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将所有原料药纳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原料药必须通过备案程序支持药品制剂注册申请应是相对理想的选择:对政府管理部门来说,能够建立一个完整的原料药管理系统,充分满足信息调阅需求;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在采用CTD提交格式的情况下,原料药备案文件主体部分包含的信息基本等同于药品制剂注册文件中要求的原料药信息,进行单独的备案并不会增加更多工作量。值得注意的是,要求所有原料药进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前提是——备案信息系统能够提供高度的信息安全保证。
过渡期设定与管理
1.方式选择
进行科学合理的过渡管理,直接关系到备案信息的质量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的使用效率。
可选择的基本过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继续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基础上要求企业提交备案信息(双重管理),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原料药备案信息数据库后,在获得法律法规支持的前提下,统一时间取消药品批准文号,执行备案管理;另一种是在修订上位法的基础上,原料药正式采用完全的备案管理,在过渡期内,允许已经存在的原料药批准文号继续有效,在过渡限期内适时完成备案。
前者的优势在于保持了现有制度的稳定性,可根据上位法的修订情况、备案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适当提前或推后完全备案管理的执行时间,而劣势在于双重管理,在管理力度的分配和协调方面可能出现问题;后者的优势在于目标明确,过渡期内各项措施的执行效率可能相对更高,而劣势在于上位法的修订需要时间,备案管理制度改革的启动时间可能更加推后。通过对有关企业的问卷调查及出于保持制度平稳过渡的需要,通过第一种方式完成原料药从注册审批到备案管理的准备工作更加合理可行。
2.启动条件
虽然过渡期内药品批准文号制度仍是原料药注册管理的基本制度,但需要明确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才是最终目标,过渡期的任务不仅是完成备案信息的收集,还要确保备案信息的质量。因此,在正式启动过渡期前,不仅要发布原料药备案管理的工作程序,还务必明确一段时期内双重管理的目的、目标、协调方式,并确保用于指导备案信息准备工作的各种技术指南已经到位,用于提交和管理备案信息的信息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已经得到确认,即政府部门对于实施备案管理的基础工作已经完成。
3. 确定期限
从监管部门准备就绪可以接收备案信息开始启动过渡期,完成现有全部原料药备案工作的时间,应当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工作效率与企业的管理状况和人员的工作技能有关,难以统计和衡量,工作量则可通过企业拥有的原料药数量直接体现。
根据SFDA公布的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原料药数量(按生产范围计,2011年10月数据),平均每家药品生产企业拥有原料药5.81个,即每家企业大约需要完成6套备案文件的编写和提交工作;全国其中31个省份中有26个省份的企业平均原料药数量小于8个;原料药数量在10个以下(含10个)的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80%以上。而根据CTD要求的原料药备案信息内容和文件编写经验来看,有效实施GMP管理的企业通常半年足以完成一套文件的准备和编写,因此,设定一个再注册周期(5年)为过渡期限是有合理性的。
至此,今年笔者在专栏版关于原料药备案管理制度建设的探讨告一段落。(赫晓芳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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