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
我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并执行中标结果,但少数急救、短缺药品及临床特殊用药没有中标品种。为保障这些药品供应,根据《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精神,现就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应急采购
1.因没有中标品种或中标品种因故不能供应等情况,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而临床急救等特殊情况需必备或紧急采购的药品,县级医院可视情况自行应急采购。
2.应急采购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中未中标的临床急救、短缺药品为主(如苯妥英钠、地高辛、去乙酰毛花苷、去甲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间羟胺、氯解磷定、乙酰胺、抗蛇毒血清、麦角新碱等药品),其它药品应急采购根据临床救治需要从严控制。
3.应急采购药品不占备案采购额度,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5%。
二、药品备案采购
1.因临床抢救危重病人必需或临床特需用药使用集中招标目录外药品,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县级医院可视情况实行备案采购。
2.备案采购药品以特殊患者病情、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所用的专科用药、职业病、肿瘤、罕见病例等中标目录之外的特殊用药为主,中标目录已有品种的其他厂家、特殊剂型从严控制。
3.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3%。
三、相关要求
1.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县级公立医院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药品供应配送及应急与备案采购的组织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临床救治药品供应不断档。
2.实行应急与备案采购网上备案。县级医院应急、备案采购药品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自行添加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及生产、配送企业、采购价格、数量等信息。对各地应急与备案采购情况全省定期进行通报。
3.县级医院应急与备案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药品价格政策,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4.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县级医院药品应急、备案采购管理制度。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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