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方案》)指出,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本文作者作为医药流通业的一员,结合新医改论述了自己的观点:规范医药流通秩序是新医改的重要一环,而统一配送应当是一个完整规范的体系。并且提出,建立科学的统一配送机制有助于新医改的成功。这一观点应当受到业内的重视。
新医改方案确定了医药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厘清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非盈利性质。要达到这个目的,医药流通秩序必须得到规范。
一、要消除以药养医和虚高药价,医药流通规范化至关重要
新医改方案中,国家对于基本药物进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的目的是用基本药物制度消除以药养医、药价虚高现象,严格规范药物流通的秩序。
在我国,以药养医现象普遍而严重,补偿机制的缺位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医疗机构逐步脱离了公益性的本质。同时,药价虚高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已经困扰我国人民群众多年。新医改就是要改变这一现状。其中,以制定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来整治药价虚高无疑是一良策。
药是医疗中起支柱作用的物质承载主体。不解决好医药价格的问题,医药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主题就无法实现。客观地说,药品的市场运作与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之间是有矛盾的。笔者认为,新医改的上述策略,抓住了问题的根本,但要从根本上规范医药流通秩序,还要结合实际,找准改革的方向。
例如,商品运作的市场行为出现在医院的医疗行为中,某些医生收取开方费、开大处方、开贵药,是导致“看病贵”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医改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将医药代表操纵临床的不良行为消除,从制度上铲除药价虚高繁生的土壤,让药品的获利在恰当的范围内,形成规范化运作模式。
二、统一配送的科学合理运作,才能防止新的不良机制衍生
无疑,新医改规定的基本药物由国家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就是为了解决以往医药购销中不规范的问题,消除以往的不良机制。但是,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产生新的不良机制,出现新的问题,从而妨碍新医改的顺利进行。
统一配送涉及到医药流通中的规范运行。所谓规范涉及多方面:第一,流通中药品质量的有效保障;第二,流通中的药品质量监管;第三,流通中的税收管辖;第四,流通中批发企业对医疗机构的服务保障等。还有一条务必注意,即配送商和生产企业都必须保证依法经商,杜绝商业贿赂。笔者认为,无论企业大小,都应接受反贿赂监督,否则,极有可能出现药价虚高无法消除,处方回扣费照拿,群众仍不满意的局面。
三、切合实际才能真正做到药物统一配送的规范化
据笔者了解,在统一招标配送的构建机制尚未出台之前,已有几种声音:其一,生产企业直销说;其二,大型物流优势说;其三,省级直配说。
关于第一种说法,诚然,大企业自然有实力,却有两个问题无法避免:一是以往的临床促销如何制止;二是行业垄断将顺势形成。果真如此,结果就与新医改的目的背道而驰。
某些企业针对部分医疗机构进行直销是可以的,但要覆盖所有医疗机构无异于梦话。而若采用区域代理的形式,严格地说并不是厂家直销,而且会导致成本远远高于商业配送。
关于第二种说法,大物流的取利高低并不是定数,而且本来医药行业正常成本的运行并不是药价贵的原因,而当服务面广的大物流面对某个医疗机构出现频繁退换货等情况时,及时、细心的服务保障恐将缺乏。新医改的亮点是实现全民保障,对于农村及社区的医疗机构用药服务及质量保障,大物流怕是有心无力。
至于省级直配说,有两点误区,一是以政代商,违反改革的大原则;二是经济体区划性以省为基准多不能统揽。
总之,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说法有些不切实际,不具操作性。
医药流通的进一步规范是新医改成败的关键一环,无原则地放任,只靠市场无形之手是不可行的;行政干预与过分代替商业运行规则,也必将造成新的混乱。配送企业的大小不是被取舍的依据——小企业的规格政府已有设定底线,给予了认证。取舍的关键在于质量和信誉。
客观上讲,多年来各地中小药品批发企业承担着最普通、最廉价药品的供应,维系着正常的流通秩序。若勤勉服务、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受到排挤,势必会造成流通秩序无法如设想般井然。统一配送正是为了利用这种廉价而便捷的流通网络保证质量,保证服务。舍此,就会回到垄断药价、处方费优厚的死胡同,何谈改革发展?
综上所述,尊重利于质量监管和方便服务的客观实际是药物统一配送规范化的基本原则。企业应以质量和信誉论剑,不能以大压小。统一配送不是由某个大企业包揽,而应当是一个完整规范的体系,是一个严格执行国家公开招标采购质量和价格及服务保证的药物流通信誉体系。这个完整规范的药物流通信誉体系,必须百分之百地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掌握之中,每个环节都对质量事件有即时的应急反应能力,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只有具备这种规范,才能促进新医改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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