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关于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第一轮网上议价通知 (百度虫医药商务网)
各投标企业:
兹定于2014年6月20日至24日对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有外省市价格的投标药品开展第一轮网上议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收到议价通知短信的投标企业,请于6月24日前凭手机短信中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http://imail.smpaa.cn/,仔细阅读议价函及议价函回执中的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网上议价函的内容,在议价函回执“是否同意”一栏中勾选(不勾选则视作“否”),确认无误后打印议价函回执,并加盖企业公章,于6月24日16时前递交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社会服务科。
2.企业如有异议,请务必于6月24日16时前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社会服务科递交书面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渡路74号虹鹰大楼706室
电话:021-56472262;021-56637776;021-56509211
传真:021-56472262
附件:1、价格审核标准
2、符合价格审核标准无需议价的药品汇总表
3、第一轮议价药品汇总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4年6月19日
附件1
价格审核标准
摘自招标文件(编号:SH-YP2013-4)第28条:
1、投标药品在五省市中的两个(含)以上省市中标,中标价应不高于本企业同品种药品在五省市的平均中标价或次低价。投标药品在五省市中的一个(含)以下省市中标,中标价应不高于本企业同品种药品在五省市及十省市的平均中标价或次低价。投标药品在五省市及十省市均未中标,中标价原则上不高于同品种投标药品的最低中标价;如无同品种投标药品,中标价应根据同类药品平均降幅相应降价。
2、原2008、2009年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及2010年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招标目录范围内的未中标药品(流标药品、同企业同品规其它包装数量已中标的药品除外),中标价应在外省市平均中标价/次低价(计算方法同28.1.1)或零售价
(本市/国家/产地零售价三者取价低者)按差价率折算后的医院供应价两者基础上按就低原则再下降5%,但可不低于五省市(五省市均未中标,取十省市)最低中标价。
3、中标价原则上不得高于零售价(本市/国家/产地零售价三者取价低者)按差价率折算后的医院供应价。
4、同企业同品种不同品规药品的中标价之间原则上需按就低原则符合差比价规则。
附件2符合价格审核标准无需议价的药品汇总表(详见附件)
附件3第一轮议价药品汇总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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