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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种情形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发布日期:2017-02-24  |  浏览次数:79237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7年4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电子邮件:hxypc@cfda.gov.cn

附件: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该药品所有规格产品均未上市或进口,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该药品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到期后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