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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奖惩控制管理

2011-11-09 09:39 来源:中国医药营销联盟 作者:舒化鲁 点击:

核心提示:奖惩控制管理系统模块,是行为协调管理二级子系统的第二个基本子系统。它是根据事务工作项目目标和进程计划的贯彻效果,针对责任人实施奖惩,通过奖以诱使严格遵循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的计划要求行事,通过惩以迫使把自己的行为活动控制在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计划要求范围之内。

(一)奖惩控制管理系统模块的功能作用

奖惩控制管理系统模块,是行为协调管理二级子系统的第二个基本子系统。它是根据事务工作项目目标和进程计划的贯彻效果,针对责任人实施奖惩,通过奖以诱使严格遵循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的计划要求行事,通过惩以迫使把自己的行为活动控制在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计划要求范围之内。

这一系统模块的功能作用,是根据计划协调管理系统模块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计划要求,及信息决策系统的信息传递活动中的责任分解管理系统模块所明确的责任界限,实施奖惩。其内容包括精神奖和物质奖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严格按照决策贯彻计划要求开展工作,并出色地保证决策贯彻落实的单位、部门和岗位角色,予以奖励。另一方面对于我行我素,不积极配合,没有按照决策贯彻计划完成事务工作的单位、部门和岗位角色,给予惩罚。其目的是确立决策贯彻计划的权威性,进而使人们在决策贯彻的下一过程中,以及下一个决策的贯彻过程中,自觉、严格地按照决策贯彻计划开展工作。

很显然,这一系统模块,是建立在计划协调管理,和信息决策系统的信息传递活动中的责任分解管理这两个系统模块功能作用的健全完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计划要求约定,以及责任的划分,也就不存在奖惩控制的问题。如果有,也仅仅是上司主管,根据自己的偏好,滥施奖罚。这种奖罚是不可能起到规范人的行为,提升决策贯彻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作用的。所以,可以说这一系统模块与计划协调管理和责任分解管理两个系统模块,是一种前后照应关系。

但在企业组织运行的现实中,这种照应关系普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大量出现上司主管,包括企业组织最高领导人,随意根据自己的偏好滥施奖罚的问题。这不仅会一方面因为受罚的人心中不服,而导致人际关系的紧张。同时又会因为奖惩针对性的不明确,而降低了奖惩的激励约束作用。更重要的是,在降低了决策贯彻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同时,使企业组织执行力也失去了稳定性。因为这种滥施奖罚不免使企业所要完成的工作的推进,仅仅与特定个人的魅力、权威或人际关系联系在一起。一旦这种个人因为流动发生变化,企业组织的运行即使不瘫痪,也会效率大降,发生企业组织运行效率和执行力的波动。

(二)奖惩控制管理系统模块功能作用健全完善必须完成的事务工作内容

  1. 在决策贯彻过程开始一段时间之后,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决策贯彻情况进行总结。每次总结都至少要找出两个10%的人。一个10%的人是在决策贯彻落实过程中,严格按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计划要求行事,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困难,保证决策的完满贯彻落实;另一个10%的人是消极怠工,视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计划要求而不顾,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影响了决策的贯彻落实。
  2. 对两个10%的人进行排序,为奖惩的实施提供依据。
  3. 对于前一个10%的人,依排序,对应努力的程度和贡献的大小,及时给予形式多样的表彰和奖励。通过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的人,在决策贯彻的下一过程中,或下一个决策的贯彻过程中,更严格地遵照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计划要求行事,并作更多、更大的努力和贡献,以保证决策的完满贯彻。
  4. 对于后一个10%的人,依排序,根据偏离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计划要求的程度,以及行为的恶劣程度和带来的损失大小,及时给予形式多样的批评和惩处,以儆效尤,以避免因为少数人的缺少责任心,消极怠工,马虎从事,而影响决策贯彻的下一过程,或下一个决策的贯彻。
  5. 当一个决策贯彻过程告一段落时,对照事先分析明确的责任和权力,以及计划协调要求,全面总结分析,兑现奖惩,以保证承担决策贯彻落实事务工作的责任人形成一个积极的心态,为下一个决策的贯彻落实营造一个强健有力的激励保障机制。

(三)奖惩控制子系统管理规范化的标准要求

  1. 有据性要求。无论奖励还是惩罚,都必须有事先达成的共同约定作为依据,不能随意根据上司主管的偏好,滥施奖惩,以保证承担决策贯彻落实事务工作的责任人在意志行为上的协调和统一。
  2. 严肃性要求。奖惩的实施必须严肃认真,对照事先达成的共同约定,该奖的一定要奖,该惩的一定要惩。真正做到赏不避仇,罚不避亲,为决策和决策制定机构树立权威。
  3. 及时性要求。对于决策贯彻实施过程中,对做出特别努力和有特别贡献的奖励,以及对消极怠工,不负责任的行为的惩罚,必须在应该受到奖励和惩罚的事情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兑现奖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种奖惩对人的意志行为引导的激励作用,进而达到对员工行为协调管理控制的目的。对于决策贯彻落实后的总结性奖惩兑现,也必须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比如一个月内完成,以避免让人们已经忘记了该奖、该惩的行为事件之后,再重提奖惩,降低奖惩的激励引导作用的问题发生。
  4. 公开性要求。奖惩的实施,必须公开进行。是否该奖、该惩,一方面要让众人参与评判,另一方面又能经得起众人的评判,以达到通过奖惩来引导其他人的意志行为选择的目的。奖惩的实施尤其要避免暗箱操作。否则,奖惩的实施也就失去了外部监督,这也就不免变成少数人拉帮结派,打击异己的手段。
  5. 人性化要求。尽管奖惩两个方面对于决策的贯彻落实,是缺一不可的,但要避免因为过多的惩罚而导致对立、对抗情绪的发生。因而必须把奖惩的重点放在奖上,以奖为主,以罚为辅。强调通过奖励,引导人们进行意志行为选择。只有当不惩处就不足以纠偏的情况下,才能根据事先达成的共同约定,施予惩罚,以保证决策有效贯彻的同时,提升企业组织的凝聚力。

Tags:奖惩管理 规范化 企业组织 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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