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34号)要求,为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凡在福建省第七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供货的药品,必须实行药品样品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样品备案范围
(一) 凡在福建省第七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供货的药品品种必须备案(样品清单、样品实物),每个中标厂家对供货的药品样品必须由指定的配送企业进行备案(每个中标厂家在福建省的9个区域内只要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作为药品样品的备案企业)。
(二) 福建省内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由企业自己备案供货药品样品。对备案的药品样品应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规定进行集中贮存和管理,随时接受药监部门的检查。否则,按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药品样品备案的配送企业要求:接受药品样品备案的配送企业应按《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执行,严格按备案药品样品规定的条件、数量、保存期等要求进行备案。对备案样品的贮存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要求,随时接受药监部门的检查。
三、报备方式:生产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以国家局相关规定进行报备,按照《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附表1)表格的内容逐项填写好,均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处(1270245921@qq.com);联系电话:0591-87817394转865或105分机。
四、药品生产企业报备时间:从通知之日起至2011年4月15日止。
五、工作任务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认真按照国家局《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规定执行,督促所在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被指定的配送企业抓好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的落实。
(一)省外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在福州市(含省属)配送区域范围内,所有供货的药品品种一律由福州市(含省属)承担配送任务的企业负责报备,具体工作由福州市局落实;在福州市(含省属)区域内无供货的其它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由省局指定其他配送区域有承担其供货的配送企业负责药品品种的样品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省局指定所在设区市局抓好落实。
(二)本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由各市局督促企业抓好落实,并负责收集相关信息,集中上报省局市场处。
附件:1.《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附表1)
2.《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附表2)
3.《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