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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价差率触及药品销售神经

2012-02-24 11:30740170

随着新医改的进一步深入,一份关于《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近期在业内流传,主要是对药品经营者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率(额),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实行上限控制,且最新一版对于价格又做了部分调整。 

作为触动患者和企业最敏感的神经,业内认为,药价改革将会给药品流通行业和上游医药工业带来一番波动,目前可预期的是流通业将面临整合,制药业或将调整出厂价。

《办法》对价差率(额)实行上限控制

《办法》最新一版透露,经营者药品批发环节差价率(额)控制标准拟分为六档,其中10元以下的差价率为30%,2000元以上的为185元,较前一版的价位略有调整。

《办法》指出,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的经营者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监管对象是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

同时,《办法》还指出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按规定尚未实施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在不超过政府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可在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销售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控制标准也拟分为6档,其中5元以下的价差率为不高于25%,1000元以上的则不高于73.5元,与前一版调整幅度大。

据了解,起草这份《办法》主要是针对随着医药产业快速发展中暴露的一些问题。一是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对流通环节缺乏约束,差价过大。二是按统一加成率(不超过15%)销售不利于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国药控股[20.10 -0.50%]高级研究员干荣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虽然《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中,包括最后的价差率(额)、执行时间等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加上“以药养医”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并不是靠一份文件或政策就能扭转过来的,但《办法》倘若出台,对于医药行业还是有积极信号的。一方面将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有望减少医疗机构热衷“高价药”的风气;另一方面,也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的集中度,调整多、小、乱的结构,助推医药企业做大做强。

触及药品销售神经企业受压转型突围

天相投顾分析师彭晓认为,若按照此《办法》严格控制流通环节差价,“底价代理模式”将面临巨大压力,一些依靠底价代理为生的小型流通企业将面临转型问题,而不具有品牌优势及营销网络优势的普药生产企业将面临销售压力。相应的,靠规模取胜的大型流通龙头企业如上海医药[12.35 0.08% 股吧 研报]、国药股份[12.65 0.00% 股吧 研报]等,受压不大,毛利约在5-8%左右。

目前,我国药品销售存在自主销售、代理销售和委托加工等多种方式。为控制商业风险和经营成本,药品生产企业普遍采用“底价包销”的方式,由经销商代理销售药品,即生产企业以较低的出厂价格将药品销售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完成药品从流通到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整个过程。

在这种模式下,出厂价一般只包含原辅材料、加工费用和少量利润,价格水平非常低,而本应计入出厂价格的期间费用和销售利润以及“以药养医”的制度性成本都转而发生在流通环节,由代理商承担,从而表现为出厂价与零售价相差悬殊。例如2011年底被媒体频频曝光的药价虚高问题中,某种药品的出厂价为2.7元、中标价23元、零售价26 .45元,中间差额高达近10倍。

“在这一轮新规引起的市场波动中,小公司可能比较吃紧,我们基本不受影响,全国近2万家左右的医药商业公司也可能因此会出现一轮并购潮。”上海医药一负责销售的内部人士表示。同时她还指出,对于医药工业而言,可能会通过提高出厂价抵消一些运营成本。

新版《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每年4月31日前,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所谓的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考虑到减少流通环节会影响制药企业财务状况,业内多数观点认为,新规或将令制药企业短期内在销售策略上进行一些调整,比如提高出厂价抵消因代理销售模式转变导致运营成本提高的影响,或将转而生产较小剂量(包装)的药品,因为按照“低价高差率”的原则,这种药品可享受更大的差价率。

来自高华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上述变化短期内对于企业的盈利不会受到影响,因为出厂价上涨带动毛利率上升,但谨慎看待实施新规的长期影响。一来是制药企业财务报表的变动(毛利率和营业费用上升)可能会导致盈利可预见性下降,二来毛利率上升为进一步降价留下了空间,导致长期内持续面临定价压力,或将加快整个行业的整合步伐。

“以药养医”机制一日不变,就难以真正挤掉药价中间“水分”

不少业内人士对发改委加快推进新医改步伐表示认可,甚至称其为新医改的“发动机”,但也有声音认为,希望相关部门最终执行力能表现出强有力的效果。

目前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限价的前提下,加成率统一按照不超过15%的政策执行,加价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医疗机构正常的运行成本。这项政策在特定时期对于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实际加成率,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存在“低价药加得少、高价药加得多”的问题,也被认为医疗机构热衷“高价药、大处方”,不愿使用廉价药的重要原因。

“‘以药养医’的机制一日不彻底改变,都难以真正挤掉药价中间的‘水分’,另外,每一个新政策出台后的执行力度也还有待观察”,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表示。

事实上,自去年末药价“虚高”再度被引起热议后,发改委从2011年11月发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到12月出台《药品差比价规则》,再到当前这一针对流通环节的征求意见稿,整顿药价不规范问题的决心可见。

“试想按照有关部门先摸清所有药品的成本价格,再确定药企的出厂价格是否合理,最后判断流通加成后的价格是否合理,这一系列的工作都不 是 轻 而 易 举 和 短 期 内 可 以 完 成的。”凯基证券医药分析师徐德仁说,预计药价改革依然是一条比较艰难的路。

另外,《循环医药》执行主编袁则红认为,《办法》主要针对了药品流通环节价格,还没有涉及价格形成机制,另外具体执行的时间目前虽然定于7月1日,但可能还有变化,若延期至2013年,给制药企业和流通企业提供了半年的时间进行提价或并购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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