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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3-06-08 09:04982850

2013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意见的通知     (百度虫医药商务网)

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2年青海基药补标;2011年青海基药标;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意见

(2013年5月)

    根据《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3〕6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采购政策

    (一)改进采购方式。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每2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所需药物,由采购机构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受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也可参与投标,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对于公开招标中流标但临床必需的品种,实行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限价备案采购。

    对个别疗效较好、医疗机构长期使用且患者认可度高、替代性差的品牌药品,由医疗机构向药品采购管理机构申报,采购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省药品采购中心组织邀请招标。

    (二)完善采购评价体系。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合理划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质量层次。改进采购评价办法,完善评价指标,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情况,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质量公告结果、投标企业以往在我省及其他省区中标产品供应、配送、不良记录等情况作为经济技术标评审的重要指标。商务标评审中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防止恶性竞争。

    (三)建立补充采购机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同一品规中标企业增加到2个,商务标评审排名第三的作为备选企业,以改善供应情况。中标后供货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取消中标资格,根据商务标评审结果,递补备选企业为中标企业,递补企业药品的原报价与原中标药品价格相差应在5%以内。若无符合规定的递补企业的,则从集中采购阶段通过资质审核的投标企业中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如仍然流标,则实行限价备案采购。

    非基本药物废标后,使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中标产品,确无替补产品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补充采购。

    废标企业记入不良记录,不得参与补充采购活动和下一周期集中采购,全省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采购其任何产品。

    二、健全价格反应机制

    价格管理部门和采购机构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在集中采购阶段,价格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药品价格信息。采购机构要充分利用卫生部建立的价格查询数据库数据和价格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合理确定基准价,为集中采购降低虚高价格及防止恶意低价竞标做好基础性工作。

    集中采购初步结果产生后,价格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药品中标价和零售价。中标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核定的中标价格和零售价格。在完成集中采购后的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价格管理部门调整药品零售价格,采购机构要按照新的零售价格调整幅度,同比例调整采购价格。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时间执行新的零售价格,中标企业也要按照新的采购价供货。如中标企业不能按照新的采购价供货,则该品目予以废标。国家实行统一定价或统一招标的药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对于市场供应紧张、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由采购管理机构核定品目,医疗机构限价备案采购。国家实行统一定点生产、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的短缺品种,执行国家规定。省级商务部门选择2—3家省内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对短缺药品实行专项储备和供应。

    四、加强中标药物配送

    适当提高配送企业准入条件,鼓励大中型物流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配送资质后参与药物配送。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药物配送工作,对县级及县以下医疗机构以县(区、市、行委)为单位实行区域化集中配送,每个县(区、市、行委)为1个配送区域,每个区域由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具备配送资质的企业中,招标确定2—3家配送企业,负责该区域所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配送。

    规范供应配送行为,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药品供应、配送的相关政策、规定,强化考核与督查,落实淘汰制度,取消供货率、配送率在90%以下的企业中标及配送资格。

    五、做好货款支付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的药物款,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市、区)药品管理中心集中支付,其他医疗机构的药物款由医疗机构直接支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回款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防止拖延付款行为。

    县级财政部门要对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安排一定的药品周转金。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周转金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六、强化工作监督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文件、采购目录和评标规则在药物采购网公开,采购结果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严格执行药物集中采购监督制度,对药物集中采购全过程实行严密的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采购和回款工作的监督,医疗机构遴选本单位采购目录、申报和调整品种,均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投票决定。加强对药物中标企业、配送企业的监督,对在招标采购、供货、配送中违约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分别予以警告、不良记录,并取消中标、配送资格,违约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我省药品供应配送。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完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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