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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失信药企应多层次惩戒

2011-12-09 10:02 来源:华商报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1-2015年)》。会议特别强调,要开展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严重违规、失信者实行行业禁入。

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1-2015年)》。会议特别强调,要开展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严重违规、失信者实行行业禁入。

  诚信应该是所有行业所有企业的共同追求,但鉴于药品行业人命关天、价格居高不下,在许多人心目中,其实更希望药品行业有诚信意识。这一背景下,加大对失信药企的惩戒,显然符合民众的希望,自然会激起民众的普遍关注。

  行业禁入对企业来说算是灭顶之灾。问题的关键是,并不是所有的失信药企都会行业禁入,只有那些“严重违规、严重失信”的药企才会招来“封喉一剑”,而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够称为“严重”?比如说,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经常玩的换包装、改名称,类似行为算不算“严重”?或者正如许多假酒作坊只是以低价酒假冒高价酒一样,一些药品不一定有疗效但一般不会吃死人。药企其实很懂其中的分寸,为了能够获得更大更持久的利益,他们一般不会主动触碰“高压线”。

  一个成熟的市场应该是失信企业寸步难行,每一药企的每一失信行为都应该受到惩戒。因此,惩戒应该是有层次性的,或许有最高档但绝没有最低档。比如说,建立质量失信记录,发挥“无形的手”的作用,公开失信企业行为,让消费者作出理性选择;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在信贷、财政、出口等经营活动上给其制约。只有建立多层次的惩戒,才会让药企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压力。行业禁入剑虽封喉,但因为“严重”的主观性太强,而且距离太远,未必会让药企感受到沉甸甸的压力。

  任何严重失信行为,都是建立在轻微失信基础上的。因此,千万不能让惩戒距离失信药企太远,在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惩戒的同时,还应该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惩戒轻微失信上。只有建立一条多层次的惩戒链条,让所有失信企业都看到惩戒,才能真正推动药品行业风清气正。

Tags:药品安全 药企 药品行业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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