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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接手招标或是烫手山芋

2012-02-09 09:08 来源:医药经济报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毋庸置疑,药品招标从卫生行政部门剥离,是医改方案早已明确的既定步骤。但从现实而言,由医保局负责药品招标这一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将会存在各种困难。

 媒体报道,从今年起,上海市医保局正式接手基本药物的集中招标,今后还可能进一步扩大至医保目录药品。消息传出,引来了世界人士的热切关注。尽管这个被视为“谁出钱谁招标”的药品招标改革方向早已初露端倪,但“东家”易主的方式是否能从根本上理顺药品招标制度,根除以药养医积弊?对此,业界既有肯定,也有担忧,但更多的还是观望。

毋庸置疑,药品招标从卫生行政部门剥离,是医改方案早已明确的既定步骤。但从现实而言,由医保局负责药品招标这一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将会存在各种困难。客观地讲,药品招标工作非常繁杂,医保是不可能全部拿下的,况且有些专业性强、使用量小的特殊药物,也是不可能交由医保招标的,医院作为办医主体来集中招标也是需要的。因此,笔者以为,在没有强大的技术支撑下,医保接手药品招标很有可能是“烫手山芋”。

药价虚高一直是社会反应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导致“看病贵”的重要原因。前不久,药品出厂价与医院零售价之间差价畸高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央视曝光最高利润是6500%,而广东媒体曝光的最高利润更是高达9137.5%,药品利润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药价虚高问题一次次地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虽然药品利润如此之高,药厂却并非最大受益者,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院、医生分别攫取了更大的利润。因此,专家指出,只要医药公司、医院、医生包括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等各个环节利益均沾的“潜规则”不改变,药品中标价就很难回归合理范围。

更有媒体评论直言“治药价虚高,要拿中间环节开刀”。此话不无道理。按照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办法,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竞价采购,价格由当地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公布。这个审定公布的价格也叫中标价,中标价是医院采购药品的最高限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竞标价的制定成为影响药价的决定性因素。

可以肯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腐败乱象,才是药价虚高的关键环节所在。近年来,一些地方围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行了改革创新,但这些改革都没有脱离卫生部门统一代表医疗机构进行招标的老套路,依然没有摆脱药价越招越高的困局。

药品招标制度实行10年来,药品暴利现象仍然难以根除,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将定价权下放给具体的市场交易主体,由患者、医保机构和医院、药企、经销商来决定。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显然,上海此举是一种进步。由作为支付方的医保来负责药品招标,一个显见的好处就是更有利于费用控制。因为作为支付方,医保部门具有强烈的动机,医保目录中廉价和有效的药品就有希望进入医疗机构使用,并且还有实力与医药企业议价,从而进一步压低药品价格。

不过,在药品使用环节中,药品招标仅仅是解决了省级行政区内的准入问题,真正的采购仍必须由医疗机构来完成。也就是说,即便医保部门有了药品招标的权限,但实质上仍算不上是作为支付方来买药,医保部门仅是起到“付款”的功能,是否使用以及用多少中标药品,依旧由医疗机构决定。为此,医疗机构将可能会与药品供应商进行“二次议价”。这就更加令人担忧。

一方面,医保局作为“付款方”,可能会为了省钱,而尽让那些低价且效果并非最佳的药品进入招标“盘子”中,另一方面,从目前招标的实际情况来看,“二次议价”极有可能会变成“暗箱操作”,进而产生腐败现象,最终是药价确实降下来了,但会出现虚低现象,对药企而言有“压价”之忧,这就有可能导致相关药企弃标,直接影响到当地药品的使用。业内人士直言,如果上海医保局负责药品招标后采取“二次议价”的方式,则有可能因各医院采购的量不同,最终达成的采购价也不尽相同,最后造成同一种药“同城不同价”,从而引起负面效应。

从根本上说,让医保部门成为药品招标的主体是否真能达到最终降低药价的目的呢?不可否认的是,仅靠招标采购环节的改革,仍难以彻底切断“医”和“药”之间的利益链条。事实上,要真正做到医药分开,转变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包括药师)积极性等综合改革配套措施必须跟上,如果仅从一方面着手恐怕仍是停留在治标不治本的层面上。上海医保接手药品招标这一改革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Tags: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 医保 招投标管理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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