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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关于按照790号文件和508号文件重新报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2-04-18 15:47 来源: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我要评论 (0) 点击:

各有关单位:

  2012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以下称790号文件,见附件1),公布了部分消化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2012年4月1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2]508号,以下称508号文件,见附件2),公布了北京市核定的部分消化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按照790号文件和508号文件要求,我中心重新核定了消化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经核定,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品种和社区零差率品种中部分产品现行临时零售价格高于重新核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根据管理小组专家小组和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的在采购周期内遇政府性调价的处理原则,须企业重新申报中标成交价格(见附件3),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4月18日至19日,请有关中标成交的投标人登录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右上角“药品调价系统”,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开始时领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报价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药品报价”(如密码已经更改,请使用更改后密码),逐条对本企业涉及产品进行报价(注意区分项目名称)。

  二、原则上企业在“药品调价系统”中的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后果。截止时间后网上报价将刻盘封存备查,作为重新核定中标成交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的依据。重新核定后的中标成交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另行通知,通知公布后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交易采购系统”、“北京市社区药品采购平台”或“药品调价系统”进行查看。如重新核定的中标成交价格与企业拟重新申报价格差异较大的,或对重新核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存在异议的,企业应提交正式书面申诉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质量标准等说明材料。

  三、报价时,高于最高零售限价的报价将不被系统接受。低价药品和短缺药品重新申报的中标成交价应给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的加价率;其它药品重新申报的中标成交价不得高于专家“建议报价”;未报价或高于专家“建议报价”的产品,采购人将暂停其采购和销售,有异议企业应提交书面澄清文件。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可根据重新申报中标成交价产品列表(见附件3)提前核对本单位在用品种,待重新核定的中标成交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正式公布后及时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ndrc.gov.cn/zfdj/jggg/yaopin/t20120330_470524.htm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http://www.bjpc.gov.cn/zcfg10/201204/t2567563.htm

  3、重新申报中标成交价产品列表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Tags:文件 北京市 事宜 按照 重新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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