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销售凭证“罗生门”真相
核心提示:在药监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在对药品进行追踪溯源时,药品购进单位提供了某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凭证;而在对批发企业进行核查时,药品批发公司提出销售凭证并非公司开具,而是伪造、变造的。
如何杜绝冒用资质证明文件销售药品类案件发生?如何甄别药品购销双方是否刻意虚构或隐瞒事实?
如何追踪药品源头、惩处违法行为?
在药监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在对药品进行追踪溯源时,药品购进单位提供了某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凭证;而在对批发企业进行核查时,药品批发公司提出销售凭证并非公司开具,而是伪造、变造的。
药品购进单位与批发公司各执一词,似乎把药品源头引向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第三方,使得药品追踪溯源工作遇到比较大的障碍和困难。虽然通过资金流向、货物流向、票据管理等多方核查,可以寻觅到部分药品的来源线索,但由于监管资源有限、侦查手段不足,在面对“拉网式”排查蛛丝马迹的深度核查时,基层稽查人员有时显得力不从心。这些现实使得很多涉及伪造购进凭证的案件源头追查过程只能戛然而止,只是认定药品零售企业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非法渠道购进及销售假劣药品。
但是,这些来源不明的药品究竟来自何方?是上游正规公司刻意隐瞒事实真相,还是确系不法分子冒名顶替;是药品零售企业对于质量管理疏忽,还是其追逐不法利润而有意放任,甚至就是蓄意造假。在执法办案中遭遇的一出出药品销售凭证“罗生门”成为萦绕在执法人员心头挥之不去的疑云。
如何才能杜绝冒用包括销售凭证在内的各类资质证明文件销售药品类案件的发生,如何有效甄别药品购销双方是否刻意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有效惩处违法行为?
杜绝冒用资质证明文件销售药品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进行完善,以进一步挤压通过伪造、变造销售凭证及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谋利不法分子的生存空间。
一方面,进一步加强药品购进单位购进审核的管理力度。要求药品购进单位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加盖供货企业出库专用章或公章的销售凭证样张,并纳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查备案内容。对于上门联系业务的人员身份应进行详细核实,并在购进验收时仔细核对单据。
另一方面,要求药品批发公司加强企业资质证明资料的风险管控,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范风险、明确流向,将企业资质证明资料失控的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可以借鉴金融行业的做法,提倡刷卡消费,限制现金使用从而实现资金流向监管。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的力度,提升电子销售凭证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的证明效力。由于纸质销售凭证容易伪造、难以辨别,药监部门应该积极推动药品购进单位和供货单位之间的网络互联,通过互联网完成购销活动。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购销记录直接备份至药监部门的服务器,实现药品流向全过程监管。
甄别是否刻意隐瞒真相
在执法实践中,稽查人员如何才能快速有效地判断药品购销活动双方是否为逃避责任而刻意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呢?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调查:
首先,如果药品批发公司承认与被调查商户签订了供货协议,并经常性发生购销关系,应当要求其对标示为该公司开具的销售凭证逐一验证真伪。对于临时删除个别购销数据的公司,由于其数据库中还存有大量真实的购销记录,肯定不会从中挑出大量伪造单据,甚至往往表示只有被调查的单据是伪造的。这种情况下,稽查人员可以考虑将该药品批发公司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其次,如果药品批发公司声称与被调查商户从未或极少发生购销关系,购进单位备案的资质材料中全部或部分为伪造,而购进单位又具有大量标示为该批发公司的单据时,稽查人员应要求购进单位提供如收据、发票、转账记录、刷卡回单等付款凭证予以进一步核实。如果付款凭证加盖了药品批发公司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以到公安部门印章备案部门进行鉴定。
再次,如果药品批发公司坚称购销凭证等资质证明材料系伪造,资金流向也不指向该公司,稽查人员应要求该公司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详细告知其报假案的法律后果。此外,应将伪造的印章及销售凭证在行业内予以公示,以增加药品批发公司随意否认实际存在购销凭证的商誉风险。
最后,在针对药品批发公司开展调查的同时,也要进一步询问购货企业验收人员,让其提供使用此类销售凭证送货人员的体貌特征以及所使用运输工具的特征。如果在询问过程中,购货单位人员对所提问题支支吾吾,回答时犹豫不决,则应重点考虑购货单位是否涉嫌造假,并将相关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
适当运用法律武器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遇到的伪造购销凭证等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往往还伴随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刑事犯罪行为。
药监部门不仅要深挖线索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还应针对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与公安部门的合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将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追究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只有适当运用法律武器,才能更加有力地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作者:刘可
责任编辑:陈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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