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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购劣质药品 储药不当要受罚

2012-07-31 11:41 来源:武汉晚报 点击:

核心提示:8月1日将要实施的《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明确表示,“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主持人:邵澜

百姓问政

医院、药房如果购进劣质药品,或不遵守保存规定导致药物失效,统统都要背负法律责任!

明日,《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作为我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一项重要法规,对市民将带来哪些影响?

昨天,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肖红、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林幸华接受了本报《百姓问政》记者的专访,他们表示,这次新法规,从很多细节着手,来保障市民用药安全。

细节一:市民用药80%来自医疗机构

购药单位必须记清“流水账”

“药品总量的80%都是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使用的,”肖红说,所以,规范医疗机构的用药最为关键。

8月1日将要实施的《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明确表示,“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时应该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药品相符。”

新法规对药品使用环节的购进渠道、进货验收均予以明确规范,

“这些流水账都要记录在案备查。”

新法规还“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细节二:违法购进劣质药品

医疗机构要受到严罚

肖红公布了一则刚处罚完毕的案例:今年3月,该局稽查分局在对某医院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几种头孢类口服抗生素,由张某提供,而此人半年前曾因为无证经营药品受到过处罚。

经查得知,张某是假借某医药有限公司名义与这家医院进行药品购销活动,有3种药品货值33000元,医院已使用其中26000元的药品。后经检验,认定有一种口服抗生素为劣药,货值6000元,已使用完毕;随后,该医院药剂科某工作人员承认因与张某是熟人,所以只查看并留存他提交的复印资料,未严格审查其资质。

经过调查取证,该医院因使用劣质药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还因违法购进药品(非法渠道采购)给予没收剩余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张某另案处理。

肖红说,新规出台后,这种违法购进劣质药品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受罚。

细节三:接触药品人员每年要体检

违法严重要被“销证”

药品关系到公众健康,但是如果药品合格了,接触这些药品的人,是不是身体健康的人?

肖红介绍,新法已经注意到这个细节,明确要求“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此外,药品使用单位一旦有以下四种违法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这四种行为是:违反规定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验收记录的;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

Tags:医疗机构 药品 储药

责任编辑:中国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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