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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出路

2013-03-02 10:43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张赞宁 点击:

核心提示: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生执业环境恶劣,主要是由社会的原因——社会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所造成的,而不是医患本身的原因,医患本身只占极次要的地位。

笔者认为,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生执业环境恶劣,主要是由社会的原因——社会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所造成的,而不是医患本身的原因,医患本身只占极次要的地位。笔者并不反对必要的医患沟通,但医患沟通决非解决医患矛盾的灵丹妙药,其作用是极其有限的。那么,医患关系的出路在哪里?

【1】给医生“松绑”

首先应当给医生“松绑”,要造就一个宽松的医疗执业环境。就是要允许医生犯错误,要容许医务人员在不违反医疗原则,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智慧和潜能,为患者治病。只有在宽松的执业环境下,才能创造出最好最高质量的医学成果。这有点类似于我国对教育和文艺的管理,我国自辛亥革命至今的百年历史经验证明,管得越紧越出不了人才和优秀的作品。钱学森曾说过,我国出人才,出大师级人才和出优秀文艺作品最多的时期,是在上世纪的20~30年代。因为那个时期是教授治校,政府是只管拨款,不管你怎么教的。其实,政府对医疗业的管理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只有对医生“松绑”,医生们才敢于负责任,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病人服务,才能使病人成为医学的最大受益者。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除了中国,尚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典》中有“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世界各国之所以没有设立“医疗事故罪”,主要是基于医患之间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可以说没有一个医生会不想把病人的病治好的。医疗行为作为一项正当业务和高科技性及高风险性的职业特征,往往具有不可预知性。加之它还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对于公益性事业世界各国法律均赋予一定的“公益豁免权”),其违法阻却事由要比一般的法律行为宽泛得多;其还具有主观恶性程度几乎为零等特征。

宽松的执业环境的建立,首先要仰仗于全社会对医学的理解,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给医生多一点关爱,多一点宽容。

【2】正确理解医学科学

其次,人们对医学科学应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怎样才是正确的理解呢?医学科学那么复杂,普通百姓能认识和理解吗?其实,“理解”并非是要求你学会或懂得多少医学知识,而是只须掌握和了解医学的基本特征就足够了。医学科学主要有三大特征:医学是把双刃剑;每个个体都有差异性;医疗合同不以结果为目的。

1.具有双重效应的双刃剑

医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它具有科学的全部特征。我们知道:科学不是万能的;科学尚有其局限性;科学是把双刃剑。这些特征在医学科学中都有。更由于医学科学是针对人的,所以以上特征在医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医学既然是双刃剑,那么肯定会给人类带来好处,也同时会带来负面效应。患者是医学的受益者,也同时是医学的受害者。这才是正常的,符合科学规则的。如果患者只能接受医学的益处,而不能接受医学的负效应,这本身就是反科学的。

2.每个个体都有差异性

每一个个体都有其不同的个体特征,其病情更是千变万化难以预测。因此,切不可将医生当“医匠”。这个问题说起来简单,好像大家都能理解,但一回到现实中,有许多人就不理解了,其中包括一些卫生行政官员。

将医生当作“医匠”,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生效)第2条关于“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便是医疗事故的规定。这就是说,我给你制定一个诊疗常规,你们医生只要照着去干就行了。这实际上就是将“医疗常规”之外的所有医疗行为,均作为禁止性规定,写进了法律。这是严重违背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疗特征的。我们只要查一查古今中外的医学史就可以发现,古今中外的医学史就是一部不断打破医疗常规的历史。因为,如果不打破医疗常规,医学怎么发展?巴德年院士曾经讲过:“作为一个医生如果5年不学习,将有30%的知识淘汰。”这意味着医学上,每5年就有30%的医疗规范在改写。中国医学怎么可以发展到2002年9月1日为止,今后再也不要发展了?

大家知道,医学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经验科学。每个医生由于其所接触的病种不同,所在的医院不同,或者带他的老师不同,都可能会有不同的经验,会产生不同的操作方法,并产生不同的学术流派。加之每个个体都有不同的个体特征,所以医学对于相同的疾病,是容许用不同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的。作为一名好医生,当用常规治疗方案仍治不好病时,就应当敢于创新用非常规手段将病治好;古今中外的医学史,就是在不断打破常规的基础上发展到今天的。

再说,许多疾病是没有治疗常规的。现行的许多医疗常规是不科学不完整或是错误的。2003年的SARS治疗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还有一个典型例子是,现任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09年11月6日第十二届全国实验血液学学术会议上讲,“要按病种限价收费”。《新华日报》2003年4月2日第A4版,也曾刊登文章《卫生局公布20家医院服务信息——烟台百姓看病有了官方参考》声称:烟台市卫生行政部门对20所二级以上医院的服务信息,其中包括对20家医院门诊处方花费抽查情况的平均费用值,同一病种住院天数及收费情况的平均费用,如急性阑尾炎、子宫肌瘤、急性心肌梗塞、小儿肺炎、肺癌等5大常见病种的治疗及住院费用进行了抽查比较,得出了“一些病种,不同的医院在住院天数及收费上有很大差异”的结论,并提出了“对一些疾病应予限价收费”的意见。

以上报道,关于“相同的疾病,在不同医院的住院天数及收费上有很大差异”的结论是对的,但因此而作出“对一些疾病应予限价收费”的意见却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每个个体都是有差异的,医生治病,怎么能像手工业作坊那样进行流水作业线似的操作,用相同的材料,花费同样的工本,进行同一计价呢?这明显背离了医学科学规律,是典型地将医生看作“医匠”。

3.医疗服务合同不以结果为目的

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是服务性的,它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就医者需求的医疗服务就可以了。除部分美容医疗外,一般不能保证达到就医者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只能按照医学标准和规范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并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医院不可能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承诺医疗服务的结果。

2008年,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等发表了一份关于“转型中国的医疗暴力研究”的报告。报告认为,基于一种近乎当然的常识,患方会将延续生命、恢复健康的希望寄托于医务人员,但这是一种事前的、临时性的“脆弱信任”。一旦发生不良的医疗后果,这种“信任”就会立即出现戏剧性转向,而且往往是彻底反转,变成彻底的不信任。“病好了,万事大吉;病没好,立刻翻脸。”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信任,成为医患关系的一大结症。

【3】医患须高度信赖

正因为医患利益是高度一致的,所以医患关系本来就是建立在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的,而传统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的制定,则都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是不可信赖”的基础之上的。医生是因为你信赖我,我才能够做医生,我才敢为你治病。试问:谁敢让一个你不信赖的人为你看病?反过来又有谁敢对一个你不信赖的人、你所敌视的人伸出援手呢?所以,如果没有信赖,也就不会有医疗业这个行当。

举个例子:动物保护组织在援救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时,如野生象或狮子、犀牛时,必须将它麻醉后,才敢施救。这不是为了止痛,而是为了防止其咬人,因为动物是不懂信赖的。而医生在救人的时候,若不是为了止痛,是不必打麻药的。

中国医科院整形医院副院长吴念曾讲述过一个故事。几年前,医院曾收治了一名烧伤男孩,由于家长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把医院告上法庭。令人意外的是,家长居然出示了长达70分钟的录音资料。原来,患方从第一次就诊时便开始录音,包括医生的承诺和解释、抢救治疗过程、多方专家咨询等。“患者随时留取证据,以备诉讼,这是对医生情感的极大伤害。”

现行法律将医患关系构建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那么,医患关系则只能是一种相互之间不可信赖的关系,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医患关系的信赖基础和本质特征。

随着政府对医疗投入的增加,医患矛盾或许可以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如果体制不改,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如要从根本上改变当前这种恶劣的医患关系,则必须根据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的特点,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宽松的执业环境的建立,首先要仰仗于全社会对医学的理解,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给医生多一点关爱,多一点宽容。

要从根本上改变当前这种恶劣的医患关系,必须根据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的特点,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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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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