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药招标 > 招标动态

眼泪干了,招标三宗「罪恶」还在……

2015-12-28 16:01 来源:中国医药联盟 点击:

核心提示:熟悉我的朋友一向都知道。我一向非常的支持招标,今天为什么要谈招标的三宗罪呢!莫非我的立场变了吗?其实是没有,我的立场一向是支持招标,但不支持招标当中的某些做法!今天要说的也是在数年的招标运行当中经常产生问题的几个bug!

熟悉我的朋友一向都知道。我一向非常的支持招标,今天为什么要谈招标的三宗罪呢!莫非我的立场变了吗?其实是没有,我的立场一向是支持招标,但不支持招标当中的某些做法!今天要说的也是在数年的招标运行当中经常产生问题的几个bug!

第一宗罪:以历史最低中标价作为限价

估计每个企业都受过这样的害,因为几乎每个省的招标方案中,都有类似的条款:以周边几个省的最近一次招标采购的该品种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限价。这一下就要了命了,如果说我们的招标是每年一次的话,倒还有一点合理性!

但大家要知道,上一轮招标,基本上都是5年前的事儿,那时候的物价水平,那时候的薪资水平,那时候的gmp的监管水平,那时候的环保监管水平!到现在发生了多大的变化呀!招标是一个协议过程,协议的根本是公平、公正、公开。要想使招标价格趋近于更加合理,你必须设置适当的竞争规则,通过竞争规则自然的产生一个价格。

只要你招标规则建立的水平高,就不怕价格下不来。如果用历史中标价作为限价,首先破坏了公平,就犹如给大家说,你5年前一个月挣2000元可以活,现在一个月给你2000你照样可以活,这是一个不合理的逻辑,也是一个强盗逻辑。要知道很多低价精典药物(如青霉素)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下,其销售价格的波动都是以分计算的,只要原料有点波动,其历史中标价就可能使其亏损。这种做法无异于逼良为娼,苹果皮事件就是这样的产物。

因此,我建议取消历史限价的条款,以更科学的竞争手段、根据你情我愿的原则展开竞争,形成中标价格,是符合人性需要和科学价值观的做法。

第二宗罪:质量层次划分

今天奥吉娜又告福建卫计委了,告得好!如果允许,我要在这里向奥吉娜的老总致敬,有魄力!其主诉的涉嫌偏袒外资企业,商业歧视指的就是质量分层这件事。不知道咱们卫计委是有意还是无意制造的这样一个结局。

上文说了,招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让药价降低,但是质量分层恰恰是减少了竞争。很多品种,就是凭借质量分层才使得一个竞价组往往只剩下1-2个厂家,要么就是独家中标,要么就是议价中标。这就为后期留下了无穷的祸根,所有医院在用的药,基本都是议价品种或独家品种。也正是这些品种形成了医院用药的80%。

何也?这么昭彰的事,大行其道十数年。一个单独质量层次的产品的中标价,高于一般GMP十倍,十数倍都是稀松平常的事,可是一个普通GMP产品的限价想提高一分钱都办不到,这不是分不清轩轾吗?尽管7号文里面一再提示减少质量层次的划分,但现在出台的诸省方案中,依然存在分层过多的问题!

另外,我们看一下分层的理由,有时觉得纳闷!

工业100强的一个质量层次,那101强就很差吗。排名和质量有什么科学之上的对应关系?

单独定价的一个质量层次,单独定价和质量有什么科学之上的对应关系?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的一个质量层次,适度在价格上鼓励是可以的,至于比人家一高十几倍。

对于这类问题,我曾提出过一个建议,就是高质量层次无须招标、一律准入,只要普通GMP层次价格招出来以后,以高于普通GMP中标价的一个合适比例作为中标价或者医保支付价。就可以了,甚至可以向全社会公示你是高质量层次的,只要患者愿意把你当成燕鲍翅愿意自费吃就行了。

第三宗罪:地方保护

对于这一点,各省可以说都玩得很精彩,浙8味、省级储备药物、某一品种,我省不中标,可以跟标一名、等等等等、枚不胜举!。市场竞争的本质特征就是公平。一个失去公平的招标方案,必然会引来围观和仿效。仿效多了,就会进一步破坏公平。对于这一点,其实也不用多说了。7号文和70号文里都有相关规定。《反不正常竞争法》《反垄断法》里也有相关规定。希望我们的招标负责人不要再象以往一样视而不见!

最后分享一段故事,一个中国人,移民到澳大利亚,邻家的果树伸过了院墙,自家的小孩便摘来吃,结果收到了法院传票。他感到不能理解,声称我可以赔你十倍的钱,何必告我呢?邻居说,我不在乎钱,我也不想和你发生争执,所以我要让法律告诉你,你应该怎么做?

这句含义深刻的话,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似乎应该能告诉我们,对于在招标中遭遇不公,也许应该有更多的奥吉娜拿起法律武器来采取行动!因为我们民众无法给谁定罪,只有通过法院定下来的罪,才是真正的罪!

 

来源:赛柏蓝 特约撰稿: 赵铤

Tags:罪恶 眼泪

责任编辑:露儿

图片新闻
中国医药联盟是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药在线组织,是医药在线交流平台的创造者,是医药在线服务的领跑者
Copyright © 2003-2017 中国医药联盟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