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业企业面临的新政策环境
目前,我国的医药企业销售收入已经结束了双位数的高速增长,整体呈现单位数低速增长状态。从国家政策导向和市场竞争情况来看,这种状态还会持续一段时间。
笔者第三方医药服务平台麦斯康莱创始人史立臣认为认为在低速增长状态下,医药商业企业经营明显呈现疲软,加上国家实行“两票制”、营改增、94号文件、金税三期,已经经历了GSP的医药商业企业面临一个非常艰难的时期。而且近期发生的诸多医药流通票据事件,让医药商业企业的经营状态更加艰难。
未来影响中国医药商业格局变化的几个重要文件!
• 7号文件和70号文件
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号)。
70号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 [2015] 70 号)。
7号文件和70号文件的重心是“药品采购、配送、监管和结算”等关键环节,提出集中采购、分类采购、带量采购。其中,分类采购包括招标采购、直接挂网采购、议价谈判、定点生产、特殊采购。
“两票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规定:推行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使中间环节加价透明化。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或零售药店购药。
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下发,根据意见内容,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逐步实行“两票制”。
第三方药品物流审批放开
2016年国务院发文规定取消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务院决定取消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等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寄递网络优势,提高基层和边远地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推动中小流通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做精做专,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
94号文件
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对本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开展自查:
①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②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③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④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⑤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⑥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⑦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⑧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⑨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⑩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本文作者:史立臣,第三方医药服务体系麦斯康莱(公众号maxcolla)创始人。本文节选自史立臣新书《医药新营销》,本书即将出版,敬请关注。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及出处。
各地市诊所开发代表
中医透骨五联疗法是集成了口服适应性药物、外部定向透皮给药、独家膏剂贴服、远红外热疗加上独特食疗的综合疗法,由9大产品构成,是老中医30年治疗疼痛的经典验方,属于国内首创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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