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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必备:进行二次议价的11省市规则一览

2015-06-01 15:46999540

二次议价到底该不该合法化?一直以来,业界就争论不休,绝大部分药企始终高举反对大旗,而各部委也总没有一致、明确的态度。

在今年年初发布的7号文中就提出,“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是给二次议价留了足够的余地;4月底,国家卫计委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副司长孙阳却公开表示,坚决反对二次议价;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的规定上,又指向支持二次议价,且预示着此次确定的66个医改试点城市均将面临以市为单位的二次议价。

在这样的“不确定”背景之下,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于明德会长发声了,指出“力挺二次议价”——当然,这必须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能够真正建立由买卖双方主导的采购体系”。可是,试问这样的采购体系,要何时才能建立起来?至少短期内是不行的。

尽管如此,仍有部分省市纷纷在药品招标采购中亮出二次议价武器,以期压低药品价格,药企即便叫苦连天,却也不得不陷入议价的泥沼中。

我们从各大媒体及地方官网上,梳理了一下近期或明或暗表示将进行二次议价的省市,以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发现信息不完全的,欢迎补充或纠错!

宁夏:2015年5月26日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中标(成交) 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议价方式包括以下几点:1.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的药品,中标价格为医院采购价格;2.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药品采取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为医院采购价格;3.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挂网参考价为医院采购最高限价;4.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的药品,谈判议定的价格为医院采购价格。

四川:

日前,四川二次议价的方式被曝光,其是以带量采购的形式出现,与之前模式相比有以下几个亮点:首先,四川省级挂网价格的取得没有采取同品规品种相互竞价的方案,而只是自己厂家药品最低五省平均价作为挂网限价,这相当于只是给出了一个价格天花板,当时出这个招标方案虽没有讲二次议价,但却为以后的二次议价做好了伏笔;其次,二次议价的试点城市目前只有南充、广元、攀枝花三个地区;最后,省卫计委对二次议价降价的结果是让利于民,不作为采购方的收益,并且将会把这个价格输入全省集中采购平台,全省挂网价有可能相应调整。

此外,三健客还得到消息,降价的幅度可能是10%;但也有消息传出某医院领导要降到15%。

浙江:

2015年5月中旬,浙江省卫计委联合多部委出台《关于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尽管意见稿全文没有提到允许二次议价,但却表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并通过考核奖励医疗机构。这意味着,医院要想考核后的奖励,只有一个动力:在医保支付价下,进行杀价。

江苏:

2015年4月,关于江苏药品集中采购的征求意见稿在业界流传。据悉,中标价的确定是直接由市级为单位组成联合体与药企进行分类价格谈判。在竞价分组双信封入围后,市级价格谈判占据主导地位。按照量价挂钩原则,入围企业根据医院预计采购数量提出供应价格,双方进行谈判。价格谈判分为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两种情况进行。业内人士直呼其为“赤裸裸的二次议价”。

安徽:

2015年4月初,安徽蚌埠卫生局挂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要求单品种让利幅度不得低于25% ,即与省中标价相比至少下降 25%。同时,蚌埠市还发布了《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带量采购(市区)招标公告》,要求企业与省中标价相比对利幅度不低于总金额的15%;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采购集团所属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配送,其让利幅度不低于5%执行。

河南:

2015年4月16日,《2015年河南省关于启用省医药集中采购新版平台的通知》发布,其中,在改进中标价格管理中提到:“将网上交易目录药品的原有中标价格作为采购限价,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款价挂钩等办法,在不高于采购限价的前提下,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药品实际采购价。”也就是说,医疗机构采购时参考的价格将是“采购平台自动生成网上交易药品的最低价、最高价、平均价等信息”,这是不是意味着河南省医疗机构二次议价也开始揭开序幕?

陕西宝鸡:

2015年3月,陕西省宝鸡市药采中心公布了第一批进行议价的药品和耗材目录,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议价。据业内人士透露,该议价结果仅在宝鸡地区执行,执行周期一年。降价原则是第一批20%-40%,参照安徽,浙江,天津等省份的价格,如果厂家弃标或不确定,停止该产品在宝鸡地区的销售。陕西省执行宝鸡的议价结果要迟些。但上述信息并无公开资料证实。

湖北:

2014年9月,湖北省卫计委出台《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文中明确“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药品议价应以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格为议价基准其最终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不得超出基准价格。可探索汇总多家医疗机构药品品规采购数量,以带量采购方式联合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最大限度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辽宁:

2014年7月,辽宁省朝阳市公布了其市级药品招标采购方案,提出“成本分摊”这一创新词汇,实际是规定企业在原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再度降价,最高降幅高达30%,取降价幅度最高的为最后的中标企业,进入医疗机构,挤压企业利润空间。

福建:

在2014年发布的《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以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其中,三明作为试点城市,为了降低药品价格,在“全国最低价”的基础上通过商业公司与厂家的询价报价之后继续遴选出更低价格的品种。三明的商业配送费为8%,比起全省普遍的5%已经少了3%,通过商业配送,压低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利润,其实也是在变相打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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