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药管理 > 医药观察

哈药“污染门”揭开国内药企环保问题冰山一角

2011-06-09 21:56 来源:财经网 我要评论 (0) 点击:

哈药股份6月8日晚间关于环保问题的相关公告称,公司停产、限产品种均为无菌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

  安邦咨询医药行业研究员边晨光在电话采访中告诉记者:原料药是化学药生产中的污染和能耗大户,一直是环保部门重点污染监控的目标。其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利润率也低,处于化学药产业链的最低端。

  据兴业证券研究报告,此次事件的污染源头哈药总厂是国内抗生素生产的标杆企业之一,生产抗生素类共30多种原料药和18个剂型,公司致力于打造从原料药到化学制剂的完整化学药产业链。但目前公司仍以原料药生产为主为主,产品部分自用和内销,其他以出口印度、俄罗斯为主。

  作为国内医药行业龙头企业之一,经过近20年的经营,哈药股份总资产和主营收入连续多年位居制药行业之首。但目前其化学药产业链中仍以原料药为主。这折射出我国制药企业在全球化学药产业链中处于低端及产业升级进展迟缓的现状。

  “以印度为参照,曾经中印两国是世界原料药出口市场上的竞争手。但近三年来,印度开始将原料药业务转包给中国来做。在同样的起点上,印度化学药生产企业在产业升级上普遍走的比中国企业要快,目前在附加值较高的化学制剂领域其整体工艺和技术水平比我国企业要高”,上述分析师边晨光告诉记者。

  “国内制药企业环保意识差及环保成本过低是其他国家将低附加值的的原料药生产向中国转移的重要原因。中国目前是全球原料药第一出口大国,近年来,行业一直面临产能过剩和低层次价格战等问题。若将环保成本考虑在内我国,我国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竞争力将大打折扣”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国际上顶级的化学药生产企业,例如:辉瑞、默沙东、葛兰素史克等,都是对外采购原料药。产品以专利药为主,附加值高,能耗和污染也与比原料药相比也较低。

  相对之下,我国制药业在新药研发和生产技术方面还比较落后,原料药仍是行业中最重要的一块。尽管其利润率较低,但由于进入门槛都低,企业的环保成本低,一些企业以牺牲环境来换取自身发展。

  关于造成国内医药企业环保成本过低的原因,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郭凡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哈药股份为例,作为哈尔滨国资委旗下的大型制药企业,政府往往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一条“利益链”,面对长期以来的污染问题政府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企业缺乏增加环保投入的必要外在压力。

  6月9日,哈药股份最终收于15.74元,大跌6.64%。“污染门”爆发后,哈药股份(600664.SH)已连续三日放量下跌。

哈药污染严重厂区将搬迁 

据中国网报道,近日哈药集团排污问题被曝光,环保部门曾多次要求其限期治理,但始终未能彻底解决。哈药集团相关人士指出,整改及减产仅是解决污染城区附近问题的缓兵之计,目前,哈药集团正与相关部门就污染严重的厂区搬迁新址等问题进行洽谈,新厂建设预计年内开工。

管理层对污染情况不了解?

  那么,在制药总厂污染事件中,是否存在管理层对污染事件不了解的情况?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早在2004年,哈市环保局就对哈药的空气污染问题下发通知,要求其整改。

  2007年,环保局再发整改通知,要求哈药总厂四个生产环节增设污染防治措施。

  2009年,哈药总厂的空气污染问题再次被曝光,当时媒体报道称,哈药总厂散发的怪味蔓延到10公里之外,几乎接近黑龙江省政府所在地。而在2008年初,黑龙江省政协委员田家玮等人就曾联名提案,就哈药总厂的污染问题,提出了“整改、搬迁、核心部分搬迁”等一系列建议,之后几年间,哈药始终表示其一直在四处选址。

  既然污染问题再三被通知整改,更是被省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哈药股份众高管们还会对制药总厂的污染情况不清楚吗?

  负责人或被追究刑责.

  在公众谴责部分企业追求巨额利润而不顾民众切身利益的同时,人们不得不反思,在这起重大污染事件背后,谁应担则?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键律师认为,哈药污染事件有四方面值得关注:

  1、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可依法对哈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哈药污染事件遭受损失、受到侵害的当地企业和个人,可以起诉哈药公司索赔损失。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3、鉴于污染事件持续时间较长、后果较为严重,对哈药公司污染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员,可能被追究“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

  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制药总厂相关负责人确实有以上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对3月车间停产、环保部门紧急调查污染事件,哈药公司直至6月5日央视《朝闻天下》栏目报道后才陆续发布公告,可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厉律师建议监管部门予以关注。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Tags:哈药 污染 化学 药企

责任编辑:refine

已有0人参与

联盟会员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图片新闻
中国医药联盟是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药在线组织,是医药在线交流平台的创造者,是医药在线服务的领跑者
Copyright © 2003-2017 中国医药联盟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