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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吉林省关于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2-04-17 10:58 来源: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我要评论 (0) 点击: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医改工作的统一部署,我省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正稳步推进。在网上采购中,个别企业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配送药品不及时,甚至出现药品供应紧张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基层群众的用药。我中心4月13日对部分大输液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了约谈,进一步达成了共识,要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按中标价格保障中标药品供应。为进一步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履约意识,确保药品配送到位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均是参与我省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的重要主体,必须严格执行《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药品中标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承诺,持续生产中标药品,保证货源充足,确保市场供应。药品配送企业应根据《药品购销合同》的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需保量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不得根据采购规模的不同,区别对待、拖延配送。药品配送企业应确保在订单确认起,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基层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基本药物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强化采购计划,及时在采购服务信息平台内维护采购信息,提高基本药物管理的统计分析和监管能力。二、加强监管措施,严格市场清退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纠办发〔2011〕4号)等文件的要求,对各地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组织调查核实,对查实后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惩,肃清我省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市场。一是对药品采购过程中,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企业。查实后,给予严厉警告,限期纠正或整改;二次以上违规或不按时配送入围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将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并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采购配送工作。二是对中标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查实后,将该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中标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药品集中采购的投标申请,全省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该企业药品。三、增强沟通合作,完善采购配送机制我省医改工作已进一步深化,工作上进入较为困难的磨合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机制的建立较为复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财政补助政策、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密切相关,平稳运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目前,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正大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货款的催缴,逐步完善省级药品统一结算平台,积极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货款结算培训,加快推进我省基本药物货款统一结算工作,搭建和完善全省医药采购服务信息化平台。各方参与主体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努力,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保障我省基本药物政策有效实施、惠及于民,进一步推进我省医改工作。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Tags:吉林省 卫生机构 网上采购 基层 配送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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