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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胶囊事件提请公益诉讼立法加速

2012-04-23 14:5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秦平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据新华社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依法查处,确保人民群众利益。连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封存问题产品,全面排查药用明胶和胶囊生产使用过程中的隐患;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依法查处,确保人民群众利益。连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封存问题产品,全面排查药用明胶和胶囊生产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已按要求停用、封存问题产品。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正在进行侦查。

  从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至今,一场清理问题胶囊的“国家行动”终于全面展开。这中间虽然也出现过一些波折,但必须承认清理的力度、速度和决心还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检视整个清理行动,却不免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从几部门联合办案,到督导组下派地方,从排查生产企业和产品,到严查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人们依稀记得去年瘦肉精事件爆发时也是同样的处理方式,再上溯回去,“毒奶粉”事件,以及“欣弗”事件、“曲美”事件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大体都没有超出上述方式。由此可见,多年来,我们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管理一直处在这样一种“出事——治理,再出事——再治理”的循环往复状态。

  事情出来以后,公众一直指责监管部门不作为,于是就有药监局的专家站出来说,药监局的人太少,管不了那么多的企业和生产环节。这话听了让人泄气,但也许事实果真如此。如果每一家药企的每一个生产环节都需要药监局的人去死盯,那确实是管不过来,真正有效的办法还是药企自觉自愿地遵纪守法,搞好内部管理。但是企业的自律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自律首先来自于畏惧,畏惧生产有害产品而带来的巨额赔偿,以及由此不可避免的破产倒闭。也就是人们所说的重罚,罚得倾家荡产,没有翻盘的机会。但是从目前中国的法律规范来看,这种想法还只停留在应然状态,现实中很难做到。

  这是因为,一方面是我国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和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多部法律中,所谓九龙治水,形不成合力,还有可能被人钻了空子。另一方面则是个人索赔面临的难题,食品药品安全涉及面广,如果每一个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都认真向违法企业索赔,也会让其赔到倾家荡产,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横亘在伤害与赔偿之间的是举证难题,消费者不但要证明自己使用了企业的产品,还要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产品的伤害,以一个人的力量对抗一个专业化的企业,消费者想胜诉太难了。

  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了近期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热门话题——公益诉讼。对于像“问题胶囊”这样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追偿非常有效。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是“对污染环境、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药品安全正是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检察机关、消协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避免了由个人向企业追偿的无力感。

  当然,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的内容目前还面临着很多具体的难题和争议,比如诉讼主体,有诉讼资格的社会团体有哪些?个人能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等;再比如赔偿受益人的确定,赔偿款如何使用?审判后如何执行等?都需要更多科学、合理的设计,甚至是更多的民意讨论,仓促修改法律在具体执行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但是“毒胶囊”事件却再次提醒了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再出现的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让公众对行政事前监管怨声不断,药监局专家的回应也让人们看到要改变这种局面行政机关靠不住。那么,在行政治理无力,且手段贫乏的情况,引入公益诉讼的确是值得期待的。公益诉讼事实上是改变了单一的行政治理方式,而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社会化,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都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主体,将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赔偿)相结合,增加监管的力度,加大违法的成本。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事故不断,于是人们呼吁“乱世重典”,但所谓“重典”不一定就是要杀几个人,让几家企业破产。从某种程度上讲,丰富监管的手段,使监管社会化、全民化同样是“重典”的体现。

Tags:毒胶囊 铬超标药用胶囊 食品药品安全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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