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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研竞争资源配置

2013-02-26 14:31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秦卫华 点击:

核心提示:在人才等其他条件具备后,资金可能是最能影响创新药进度的因素。

在人才等其他条件具备后,资金可能是最能影响创新药进度的因素。

有业内专家认为,一国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资源在当代人群之间及代与代人群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对于现阶段中国创新药研发而言,就是把有限资源合理、公平、公正地分配到那些最有可能带来重大突破的新药研究开发人员那里。因为如果不是带来行业巨大进步的创新,即使投入更多资金,也不会产生突破性创新。而对于那些有基础、有潜力、能够创造引起医药行业革命性进步的课题,一旦获得资金支持,就将如虎添翼。

重资源整合机制与能力  

新药研发不仅周期长、风险高,而且投资巨大,如何筹措新药研发资金,对于一些中小规模的制药企业和绝大多数以研发为主的企业而言是一大难题。

美国的制药行业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创新产生价值的理念在这里根深蒂固,多种规模、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政策支持的新药研发资金来源结构已经形成。

在美国,一个新药产品从实验室到最终走向临床需花费8亿多美元,而且这个数字还在增长。中国的新药研发所需投资也动辄几千万或上亿元。对于规模小、利润微薄的我国制药企业来说,如何筹集用于新药研发的资金的确是极大的难题。即便是美国,对于那些大型跨国制药企业,它们的产品销售所产生的强劲现金流足以支撑其新药研发活动,但对于那些中小型制药企业及绝大多数生物科技公司而言,仅仅依赖自有资金,难以组织有效的新药研发活动,因此,外部资金来源就关系到这些企业的生死存亡。

各地政府都在建立创新药研发和产业集群,搭建创新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这对创新药的研发将起到推动作用,但创新药研发的许多企业资金少,往往没有赢利,这些创新药前期如何借助第三方评估创新药企业的价值?笔者以为,促使其与金融机构合作成功,应是下阶段的重点。是否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由其他资金担保公司和国家金融机构连带担保,使投资风险降低,值得商榷。

此外,也可考虑新药研发企业以该新药产品未来成功上市后的一部分预期销售收入作为抵押来筹集部分的新药研发资金,在性质上与抵押贷款类似。总之,必须根据中国医药行业的现状和需求,制定一套资源整合、配置的计划,使创新药的资金投入与中国第二大经济体的身份相匹配。

政策刺激提升积极性  

政策激励机制说到底也是一种资源分配方式,只是形式改变了,政府将资源多一些分配给对创新药投入较多的企业,减少他们的负担和风险。在此,不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1.美利坚行动  

20世纪80年代后, 美国面临创新药研发困境, 制药业创新能力和积极性下降。1980年起,美出台了一系列从各层面刺激新药研发与创新的制度和法规。

在新药批准前,主要通过减免纳税、联邦经费补贴、加速新药审评速度等措施鼓励创新药研企业。FDA还允许尚未批准上市、尚在研究中的新药申请治疗性使用并收费,来调动研发者对创新药研发的积极性, 并且和国家卫生研究院合作建立了一系列资助计划, 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和资金捐助的方式,来促进小企业的新药研发活动。

新药批准后,通过给予批准后的新药一段时期的专利期延长保护或市场独占保护,也是美国激励新药研发的重要举措。保护的宗旨是补偿药品因研发和审批而失去的时间, 使该新药产品在限定时间内不会遭遇巨大竞争, 鼓励创新药的研发。

对于制药业而言, 药品专利的有效保护期(从产品上市销售至专利期满)是新药主办者收回研发成本并支持下一轮的新药研发的重要保证。实际上,由于药品研发和审批过程漫长,很多药品在批准上市后专利保护已过期或即将过期, 这显然不利于新药研发者回收投资和再投入,也降低了其创新的积极性。美国允许经FDA批准首次上市销售或使用的药品专利可以获得一次最长5年的专利期延长,但药品批准后的带有延长的总专利期不得超过14年。我国现有的发明专利保护期是20年,而新药审批期在延长,是否可借鉴延长新药专利期的做法,同时兼顾新药申报者和公众利益,值得研究。

再就是市场独占保护,这是在新药批准时FDA 授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权, 属于行政保护,类似我国的5年新药保护。

2.日本立国战略  

21世纪以来,日本政府在“生物技术产业立国”的战略背景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用以激励本国创新药研发。其中有知识产权政策,包括药品专利保护和药品数据保护,用于保障市场独占和垄断利润;药物规制政策,包括创新药定价政策等,用于医药市场准入和市场管理;还有创新药研发企业的税收金融政策,给予企业税收优惠,鼓励投入创新药研发。

药价影响创新  

企业投入希望回报,高投入希望高回报,尤其创新药获利慢,更希望如此,但这与患者希望看病吃药能便宜和负担得起成为一对矛盾,需要政府通过各种规制进行平衡。

近年来,医药行业广受社会和患者诟病,原因之一是药费不断增加,政府出于对大众健康的关注,对药品进行了多次降价。但另一方面,由于药企利润空间缩小,加上创新药的巨额投入和长周期,严重影响了药企研发、购买创新药成果的欲望,反过来最终也会损害患者利益。因此,在降低患者负担的同时,如何保护和激励药企投资创新药,在两者间找到平衡点成为关键。

国家发改委于2001年启动“单独定价政策”,给予创新药物合理的利润空间,使药企能够收回研发投入,达到鼓励药企创新,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对于激励我国药企创新投入、提高研发水平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一些药企在利益驱动下,仅通过改剂型等低水平仿制途径取得新药资格,利用单独定价政策获取高额利润,忽视真正的创新药研发,单独定价政策对创新药物的研发热情未起到切实的激励作用。随着社会公众对所谓穿上伪装的“新药”的“药价虚高”现象越来越不满,很多药品慢慢失去了单独定价的优势。

美国药企是全球创新药研发的领军者,这与美药品主要由市场定价不无关系。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实行药品价格控制,但对创新药还是有具体的激励。如日本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以鼓励创新药为宗旨。首先制定创新药药效分类评价标准, 依据此标准制定了创新药价格评价的对应加算方式, 然后参比类似药的国际价格水平进行再调节, 这样形成了既与国际相适应,又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一套创新药价格管理法。还有评价标准注重临床疗效和强调药品的日治疗费用,反映定价中的药物经济学原理。

创新药特殊定价已成为各国政府鼓励创新药研发的共识,创新药的界定则是实行特殊定价的前提。对不同药品进行不同定价,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确定创新药范围。我国不妨对创新药进行分类,借鉴先进国家做法,注重是否增加了疗效和符合药物经济学原理等,达到既能更好地治病救人,又能为药企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既保证普通疾病看病少花钱,又保证难治的病能及早医治、能治好和提高生存质量,最终有利于健康事业整体发展。

总之,我们需要制定新的价格激励政策和措施来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在提高中国药企创新能力,同时又兼顾老百姓健康需求的前提下,科学有效地控制药品价格。由成本导向定价向疗效导向定价转变, 逐步引进和接受药物经济学评价数据, 鼓励制药企业对其产品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 并将各种专利概念融入创新药评价标准之中,使药企创新药步入高投入、高产出的良性循环。

Tags:创新药 资源配置 新药研发

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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