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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业赠与行为亟待规范

2014-04-26 11:45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张权 点击:

核心提示:药品赠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消费者亲戚朋友间纯粹的民事赠与;第二种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附赠式销售中的商业赠与;第三种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宣传而免费发放药品的商业赠与。

药品赠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消费者亲戚朋友间纯粹的民事赠与;第二种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附赠式销售中的商业赠与;第三种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宣传而免费发放药品的商业赠与。

三种情形细品味

第一种情形很简单,这种赠与属于一般的民事赠与,即药品所有人将自己的药品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这种赠与不以盈利为目的,不附加任何对等条件,完全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影响药品市场安全,行政权力不必过多干涉。

第二种也很明确,附赠式销售中的赠品名为赠与,实为搭售。其与一般民事赠与的差别有:1.其行为主体一方为生产经营者,另一方是销售者。生产经营者在经济实力、商品交易信息和经验上有着消费者无法超越的优势。2.行为目的营利性。经营者通过附赠行为,诱使其放弃与他人交易而选择与之交易,以扩大自己的商品销售,从而盈利。3.在商业赠与中,商家早已将赠品的价值预先计入主商品的经营成本中,而不是计算在主商品销售所得的利润中。4.行为本身的营业性。消费者取得赠品不是无偿的,需要购买一定价格的主商品才可以,附赠行为与销售行为不容剥离。这种搭售赠药情况属于药品销售行为,应该依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中有关销售药品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种宣传赠药则介于以上两种药品赠与形式之间,与一般民事赠与行为的区别是,它同附赠式销售一样属于商业赠与,是药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一种带有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其赠与药品的成本也早已计入到其背后商品的经营成本中。但这种情况与附赠式销售不同,宣传赠药行为没有现实的营业性,消费者不需要购买主商品就可以取得赠品,至少从宣传活动现场来看是无偿的、无条件的。至于消费者会不会因为这次受赠而去购买相关商品,活动组织方赠送药品既没有附条件,也没有附义务,只是宣传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没有受到限制,赠药行为与背后的销售行为是可以剥离的。既然如此,生产经营企业的这种宣传赠药行为就不宜定性为药品销售行为。从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来看,由于不属于药品销售,药监部门很难找到查处的依据。

亟需填补监管空白

对药品商业赠与行为应如何规范?

笔者认为,首先在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但根本是对药品流通管理的重新认识。现行药品法律法规都把“销售”作为药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唯一途径加以管理,这才造成对药品商业赠与行为的监管空白。

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交付”或“流通”的客观事实作为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衡量标准。所谓“交付”或“流通”是指不论是否采用出售、出租、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论是有偿或无偿,只要是基于营业目的而为的产品流转活动,即构成“交付”、“流通”。若采用“交付”或“流通”的客观事实作为衡量标准,那么商业赠与是由商家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从而进入流通领域,就理所当然要受到药品流通方面的严格监管。转变了这个观念,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相应加以完善,进而填补这一监管空白。

Tags:药品商业 赠与行为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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