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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基药国家统一定价

2013-02-26 14:45528130

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根据“十二五”医改规划和国务院领导多次重要批示精神,经医改办对基层医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调研之后推出的。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指出:“文件的总体考虑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保持基层医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突出长效机制建设,对地方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给予了充分吸纳,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文件的出台对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业内关心的基本药物制度调整,孙志刚强调:“目前,这一制度虽然在基层实现了全覆盖,但还需要进一步巩固。其次,这次基层医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进行了配套的综合改革,在管理、人事、分配、补偿等方面初步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新机制运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稍有松懈就会出现摇摆和反复。”

基药统一定价在2009~2011年间进行的3年新医改方案中,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是最大的亮点。但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过程中,个别地区出现了药品生产企业压低价格、超低价竞标、药品配送不及时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集中采购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为单位,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在完善“双信封”制方面,要求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在配送方面,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并强调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

对偏远地区药品配送中存在的不到位问题,孙志刚说,此次改革方案对一些地方利用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配送基本药物的做法给予了肯定,要求各地支持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在资金支付方面,要求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鼓励通过设立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等方式优化付款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同时,要求省级卫生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方面,提出了遴选基本药物要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目录外药品品种,要求从严控制增补数量,并禁止将权限下放到市、县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的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多渠道补偿《意见》要求,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在保证补助经费到位的同时,各地将进一步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已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地方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补助标准主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并统筹考虑地方财力状况确定,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

孙志刚指出:“各省(区、市)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各地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本次新政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得到有效地保障。

孙志刚指出:“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此次新政最受关注的是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在10元左右。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此外,为了实现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将重点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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