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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治理大网已徐徐张开!卫计委、发改委、人社等多部齐齐出动!

2016-05-31 17:41889610

政府各部门开始牵手出击,一张由卫计委、发改委、人社等多部门编织剑指药品价格的绵密大网,正徐徐张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从2016年6月1日开始,至2016年10月31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重点检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在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基础上,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结果。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对外公布查处案件,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要广泛召开药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普遍性问题,要重点进行提醒告诫,要求相关企业、医疗机构等引以为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有力震慑,切实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前几年,药品价格往往由政府定价(指导价)、出厂价、批发价、药品中标零售价、药品中标价等价格体系组成。这其中,价格监管的“多头并进”却令人不解。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指导价)、药品中标零售价及药品价格监管,卫生部门则负责制定药品投标限价,而最终牵头确定药品中标价格。这种带有强烈的行政审批与管理二合为一的价格运行机制,严重制约了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程。

2013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承诺,本届政府任期内要削减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1/3以上。三年来,国家把简政放权作为改革的“先手棋”、“当头炮”,义无反顾地向纵深推进。体现在药品价格领域,可以看到,国家有关部门陆续下发了涉及“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废止药品价格”等相关的通知。

而近一年多以来,各地物价部门则实行了角色转换,从价格监管向价格治理。力求从重从严约束药品市场交易行为。宁夏、陕西、福建、湖南等省市,先后通过组织药商开展药品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发布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及启动定期药品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等活动,对医疗机构、配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血站、疾控中心、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去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函,建议安徽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规范。时隔2个多月,国家发改委再度发文,对四川和浙江两省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而去年5月份全国药价放开后,据消息,当时国家发改委就已经制定了一批重点监测品种,预计480个,涉及千家药企。而到了7月份,《关于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则广泛流传,与上一次的内容相比,最大变化在于监测对象由480个品种变为270个,并且做出了监测遴选依据、范围及数据来源等相关情况的介绍。通过品种分析,可以看到,重点监控领域为专利、独家产品、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药品。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医药领域的价格管理,已经逐步开始转型,由事前审批为主向过程监管为主进行转型,由分散治理向聚焦治理进行转型。虽然药价进行了放开,但价格的放开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对价格的放任不管,一方面,简化市场准入程序,最大程度地激活企业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物价部门开展药品交易监管、国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的方式,定期将价格信息进行公开、公示,也体现了价格治理的透明与规范。

作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法》这一尚方宝剑的指引下,“谁打破市场秩序、破坏正常经营环境,对谁就会进行处罚”,从而防止市场恶意操作,既不能让药企“降价而死”,也会坚决制止药价“冲上云霄”。

以前的政府部门基本属于“无事不登三宝殿”。但随着国家对药品价格的高度关注,政务信息各扫门前雪的一片孤岛、不对称的政府信息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在当今国家大力倡导“信息交互”和政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打通政府部门“最后一公里”路障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开始主动走出家门,左右携手,牵手出击,一张由卫计委(药品集中采购)、发改委(物价局)(价格调查)、人社(医保支付标准谈判)等多部门编织剑指药品价格的绵密大网,正徐徐张开。

不难看出,未来的药品价格交易管理体系,将是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专业化团体、协会、药企的作用,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各界协同共治的市场管理体系。这套体系的规范建立与运行,必将形成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并逐渐地形成阳光开放、充分竞争、合理有序的药品价格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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