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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01-19 00:00 来源:百度虫 我要评论 (0) 点击: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纠风办,商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社保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和药品采购服务机构的行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纠风办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9〕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和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五条  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由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省纠风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各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认真履行合同,按时结算货款,定期公布药品集中采购情况,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制度。
  (三)省商务部门负责对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工作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省政务中心负责抽取评审专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通过联网监控系统对药品采购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管,对联网平台开展的评审活动的投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五)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六)省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及其生产经营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管理机构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章  医疗机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组建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按规定程序采购质优价廉的药物品种。
  (三)采购药品必须通过海南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采购系统完成,不得采购非中标药品。
  (四)严格按“备案采购药品”规定程序采购未纳入采购中标目录中用量少的特殊专科药品或临床急抢救药品。
  (五)购进的药品,必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六)严格执行中标药品的价格。
  (七)必须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并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与药品配送企业结算货款,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八)不得在选定、采购、销售药品和后期回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九)发现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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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采购 监督管理 暂行 办法 集中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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