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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

2010-01-19 00:00 来源:百度虫 我要评论 (0) 点击:

  (十)遵守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第七条有关规定的,由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将上述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相关评审考核。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七)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一次违规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对该医疗机构全省通报批评;三次违规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医疗机构相关评审考核。
  (三)违反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医疗机构相关评审考核。
  (四)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责任,由此引发医疗事故的,承担相应的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五)违反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违反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由省卫生、工商和纠风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医疗机构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药品生产企业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不得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或不负责的承诺,骗取中标。
  (三)一旦公布成为采购中标品种目录药品,自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除不可预见因素外,不得自行弃标和不履行合同。
  (四)按网上公布的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在网上采购。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产品信息变更,须向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供有关证明,由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核实,报省物价管理部门确认相应价格后进行更新。
  (五)应当与药品配送企业或医疗机构签订并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同时按规定给药品配送企业或医疗机构开具发票和结算货款。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签订中标合同和有关协议。
  (七)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回扣”、“开单提成”、“赞助费”、“科室提单费”、“进药费”等违规违纪费用。
  (八)发现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领导小组举报。
  (九)遵守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十条有关规定的,由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生产企业当年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在本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申请。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该药品生产企业以中标价供应该药品。对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在本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申请。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对自行弃标的,直接将该药品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申请。
   对无不可预见因素不供货,一次违规的,对该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三次违规的,两年内不接受其在本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申请。
  (四)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的,直接将该药品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申请,由此产生医疗事故的,承担相应的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对不按中标目录中注明的剂型、规格、包装、价格供应药品,一次违规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两年内不接受其在本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申请。
  (五)违反第十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生产企业所有品种中标资格,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在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申请,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药品配送企业
   第十三条  药品配送企业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按时确认网上医疗机构的订购信息,及时按网上公布的采购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剂型、规格和价格配送合格的药品;不得因采购量小、金额少拒绝配送;不得影响临床用药。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变更,须向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供有关证明,由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核实后进行更新。
  (三)药品配送要求:节假日照常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四)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签订并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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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采购 监督管理 暂行 办法 集中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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