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药管理 > 医药观察

强生因注册申请商标被驳回 状告工商总局败诉

2011-08-01 09:37 来源:北京晨报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美国强生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强生美林”商标,被我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驳回。强生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昨日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涉案决定。

美国强生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强生美林”商标,被我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驳回。强生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昨日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涉案决定。

1985年,西安强生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强生及图”商标,核准使用在西药商品上。2007年6月,美国强生公司又提出注册申请“强生美林”商标,用于医药制剂等商品上。2009年,我国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强生公司提出的申请。强生公司不服,向我国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其后也驳回了强生公司提出的申请。

为此,强生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将商评委告到法院。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强生美林”完整包含“强生及图”商标的文字呼叫部分“强生”,前者没有产生明显与后者的相区分的含义。“强生美林”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强生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西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个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两个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庭审中,美国强生公司提出不同的意见。强生公司表示,两个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并不相似,被告商评委所作出的涉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涉案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强生及图”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强生”文字,强生公司申请商标为“强生美林”纯文字商标,“强生美林”商标完整包含了“强生及图”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两个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两个商标标志本身构成近似。

法院确定,被告商评委作出的涉案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涉案决定。

Tags:强生 西安强生药业 工商总局

责任编辑:露儿

已有0人参与

联盟会员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图片新闻
中国医药联盟是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药在线组织,是医药在线交流平台的创造者,是医药在线服务的领跑者
Copyright © 2003-2017 中国医药联盟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