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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店间距设限是种懒政

2011-08-05 14:50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通过药店间距来调控布局数量,已经成为各地一种普遍的现象。譬如北京明确规定药店间距为350米。纵观其他一些地方,或明或暗的规定都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距离标准不同,有100米,有150米,也有200米等等。除此之外,在全国大多数地方,药店的布局遵循依然是“自愿”原则,政府“有形的手”虽然在发挥作用,但并未将“距离”作为一种强行要求。

为防止恶性竞争,河北省出台新规,如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不再批准新建或迁建药品零售企业。

通过药店间距来调控布局数量,已经成为各地一种普遍的现象。譬如北京明确规定药店间距为350米。纵观其他一些地方,或明或暗的规定都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距离标准不同,有100米,有150米,也有200米等等。除此之外,在全国大多数地方,药店的布局遵循依然是“自愿”原则,政府“有形的手”虽然在发挥作用,但并未将“距离”作为一种强行要求。

      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药监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规定进行了具体化,但对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表现形式和实质性内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规定并不一样,很难执行。

      从市场充分竞争的原则来说,在许可前设置布局前置条件无疑是“例外条款”,但前提应当是充分必要性。就实际来看,药店布局跟质量之间没有绝对的关系,因为药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生产环节,保养和维护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换言之,竞争的结果有可能涉及到药品的质量,比如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但更多的却是价格和服务受益,与之相适应的是价格降低,服务更优。

      按照行政许可的实质规定,只要达到法定的条件,就应当有成为市场主体的资格。比如其软硬件能满足法定要求,就不应受其他条件约束。如果“布局过密影响质量”成为一种基本原则,那么受到影响的就不止于药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同样如此,百货店、商场等也不应间距过密,那些“××一条街”就应当被取缔。

      竞争讲求的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凡有利益存在的情况下,都可能出现恶性竞争,除非完全性的垄断。药店密度关系到竞争,却未必跟质量挂上钩,制假售假者是一种道德行为:要么同流合污,要么互相监督。不能只看到其负面影响而无视正面效应。

      保障药品质量,打击恶性竞争,主要取决于过硬的监管而非数量的多少。现实情况下,药店的“合理布局”演变成了药店间距的量化规定。但合理布局的前提,应当基于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等各种因素,而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赋予各因素以不同的权重。而固定的药店间距限制,操作起来固然简易可行,但或许会导致削足适履式的适用法律规则,反而也不利于实现对药店的真正合理布局。

      这其实是监管部门懒政的表现,借以人为控制数量减少工作的难度,但却忽略了不科学的门槛设置,具有多重背离,对于监管本身也存在诸多隐患,未必有一劳永逸的效果。

Tags: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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