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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区医疗居民医保门诊费至少报一半

2011-09-24 12:25 来源:郑州日报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将进一步减轻。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今后,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将进一步减轻。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今后,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通知要求,各地在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政策的同时,应合理提高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其中,各地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在保证提高住院医疗待遇的基础上,要重点用于开展门诊统筹。对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标准则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在此基础上,我省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扩容”。通知要求,各地要重点为参保居民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提供医疗保障,要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等疾病的特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同时,为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治疗,针对这些病种的治疗特点,各地将通过采取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确定专门的医疗服务机构等措施,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实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我省将探索开展基层社区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应首先选择一家门诊定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签订门诊就医服务协议,由签约的定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转诊的,可由首诊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逐步将符合规定的转诊费用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

Tags:社区医疗 医保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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